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速览:欧盟新规正式实施,婴幼儿配方食品污染物限量有哪些调整?

速览:欧盟新规正式实施,婴幼儿配方食品污染物限量有哪些调整?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05 10:24:08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586
核心提示:在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一直是严格监管的对象,企业需要查阅大量科学依据,包括国内相关标准和法规,国际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法规、标准、评估报告,以及权威论文等,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为便于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及时了解新规定并进行科学借鉴,食品伙伴网在此简要概述欧盟新版规定中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相对于旧版规定所做出的调整,并汇总欧盟发布的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法规里对此类食品的具体要求。

欧盟委员会近期发布的(EU)2023/915法规(取代(EC)No 1881/2006法规)于2023年5月25日生效,该法规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做出了调整,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

在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一直是严格监管的对象,企业需要查阅大量科学依据,包括国内相关标准和法规,国际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法规、标准、评估报告,以及权威论文等,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为便于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及时了解新规定并进行科学借鉴,食品伙伴网在此简要概述欧盟新版规定中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相对于旧版规定所做出的调整,并汇总欧盟发布的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法规里对此类食品的具体要求。

1、新版规定调整内容概述

在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分类及定义方面,欧盟与我国不尽相同,欧盟法规(EU)No 609/2013《婴幼儿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体重控制代餐类食品》中包含了婴儿配方食品(infant formula)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follow-on formula)两类产品,“婴儿配方食品”是指出生后的前几个月至引入适当的辅食喂养之前专供婴儿食用的食品,该类食品本身可满足婴儿的营养需求;“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是指在引入适当的辅食喂养时供婴儿使用的食品,并且是此类婴儿多样化饮食中的主要液态食物。欧盟没有专门针对幼儿配方食品的定义。

对于上述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食品而言,欧盟新版法规的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多环芳烃(PAHs)

旧版法规((EC)No 1881/2006)要求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多环芳烃相关最大残留限量均是指市售产品(The maximum level refers to the product as sold),未对产品形态进行区分,新版法规中在量值方面保持不变,但明确规定多环芳烃最高限量水平仅适用于即食状态下的产品。

三聚氰胺

旧版法规中对粉状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三聚氰胺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1.0mg/kg,此次制定的新版法规增加了液态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限量要求,为0.15mg/kg。

2、新规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要求

下表为欧盟对两类婴儿配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最新要求,供参考。

3、结语

为保护婴幼儿早期生长发育与生命质量,我国有着从产品配方注册审批制度、上市前的生产许可制度到上市后的抽样检验、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等监管制度,保障着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前期的配方注册审批阶段,生产企业需要从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安全管理、产品安全管理等方面说明产品中污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质及相应控制方案(例如对成品的限量要求、定期监测制度等),本文在成品限量要求方面可为企业提供参考。

标准法规体系是不断修订和补充的过程,食品伙伴网将始终紧跟标准法规的最新动态,以丰富的注册经验为支撑,为企业提供优质的特殊食品注册服务,欢迎垂询。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0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