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于2023年7月1日起即将实施。该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下面重点为大家介绍《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中抽查考核的内容、抽查考核的实施、考核的频次及考核要求等。
1.抽查考核内容
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管理技能;
(三)食品安全加工操作技能;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知识;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掌握的内容。
2.抽查考核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统一监督抽查考核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
统一监督抽查考核主要根据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在充分考虑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食品等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基于问题导向统一开展,并提前将监督抽查考核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及要求等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现场监督抽查考核可以结合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随机抽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岗的食品从业人员现场开展。
3.抽查考核频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从业人员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原则上,在三年内实现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抽查考核的全覆盖。
对未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近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未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与考核、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或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抽取其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食品从业人员的比例或频率。
4.抽查考核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一年内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食品从业人员重复开展监督抽查考核,但是食品从业人员变换岗位类别或者考核不合格人员主动申请参加考试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5.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食品从业人员经监督抽查考核未达到考纲要求的为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食品从业人员在监督抽查考核时无故缺考的、实施作弊的或找人替考的视为不合格。
食品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食品从业人员上岗、组织培训考核或者申请补考等整改措施。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