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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宝食药监发〔2014〕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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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9 11:26:04  来源: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90
核心提示:现将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宝食药监发〔2014〕204号
发布日期 2014-07-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aojifda.gov.cn/newshow.php?id=8274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现将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局要组织监管人员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实质,并将文件内容传达到各相关生产、流通和使用食用油的单位,切实加强贯彻落实,确保食用油质量安全。
 
  二、各县区局于9月底前,按照《指导意见》对辖区内食用油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开展全面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的要求进行生产,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出厂项目的检验,食用油分装企业是否有掺杂掺假行为,分装的外包装是否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违法企业要坚决立案查处,对存在违法犯罪的企业,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市局将适时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三、各县区局要开展对辖区食用油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专项抽样,重点加大对纯菜籽油的抽验力度。对质量可疑的食用油要全面抽样,并及时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
 
  各县区局于9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和抽样工作情况报市局肉制品和工业加工食品监管科。
 
  四、要将贯彻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百日大排查结合起来,和食用油监督抽样结合起来。若在执行省局《陕西省食用油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审查细则》时,出现与宝鸡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冲突的情形,以省局《陕西省食用油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审查细则》为准。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日
 地区: 陕西 
 标签: 指导意见 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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