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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监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宝食药监函[2014]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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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01 14:27:11  来源: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90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以及省局“陕食药监办函[2014]215号”文件要求,现发布关于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监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宝食药监函[2014]146号
发布日期 2014-07-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以及省局“陕食药监办函[2014]215号”文件要求,现将含铝食品添加剂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钾明矾)和硫酸铝铵(铵明矾)。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已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各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前的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有这三种产品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凡在食品生产单位中发现有使用这三种产品的应视为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进行立案查处。请各县区局于7月26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至市局食品添加剂科。
 
  联系人:高健姿    E-mail:534600171@qq.com
 
  附件:可能涉及的食品种类名单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8日

    附件      可能涉及的食品种类名单

 

禁止添加物名称
原功能
食 品 名 称
酸性磷酸铝钠
膨松剂
面糊、裹粉、煎炸粉;油炸面制品;焙烤食品
硅铝酸钠
抗结剂
乳粉和奶油粉及其调制产品;干酪;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可可制品;淀粉及淀粉类制品;食糖;餐桌甜味料;盐及代盐制品;香辛料及粉;复合调味料;固体饮料类;酵母及酵母类制品
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
增稠剂、
抗结剂、
乳化剂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面糊、裹粉、煎炸粉;方便米面制品;固体复合调味料;半固体复合调味料;固体饮料类
硫酸铝钾(钾明矾)、硫酸铝铵(铵明矾)
膨松剂、
稳定剂
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 膨化食品
注:本名单参照《GB2760-2011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供检查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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