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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聊食药监食生〔2014〕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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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01 11:49:40  来源: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29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获证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质量安全,根据省局要求,现发布关于做好2014年度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聊食药监食生〔2014〕131号
发布日期 2014-06-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cfda.gov.cn/list_Content.asp?ArticleID=5834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发区、高新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获证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质量安全,根据省局要求,现对全市2014年度食品、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进行部署,具体要求如下:
 
  一、审查范围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不包括2014年度获证企业)
 
  二、时间要求
 
  本年度集中年审时间为6月26日至8月15日。
 
  三、审查形式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企业的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由各县级局负责。企业进行自查,填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自查报告提交县级局,由县级局进行审查作出结论。同时,各县级局要成立现场核查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获证企业出厂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由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具体负责实施。
 
  (二)年度报告需提交材料
 
  1、食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材料
 
  (1)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
 
  (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明细附页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检验报告: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报告1份(每个获证单元各一份)、比对检验报告1份;
 
  (5)获证产品在用标签各1份;
 
  2、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年度报告材料
 
  (1)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
 
  (2)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用于年审的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获证产品在用标签1份;
 
  (5)检验报告: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报告1份(每个获证单元各一份);
 
  (6)对香精香料产品,如生产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应提交4次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报告。依照产品生产许可细则规定,每三个月送国家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一次,如当地质检机构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可委托当地机构检验。如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应提交一次与国家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比对的检验报告。
 
  四、工作要求
 
  1、获证企业不按规定提交企业年度报告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理;获证企业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进行处理;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不合格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进行处理。
 
  2、对于年审中发现企业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生产获证产品的,各单位督促企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将申请注销企业材料及时上报市局许可科,同时将有关情况在年审汇总表中注明。对于年审中发现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督促企业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3、各县级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将年审要求通知到企业,及时提交年审材料,应根据审查情况,在企业自查报告年度申报表上填写有关信息,签署年度报告审查结论,注明日期,加盖印章,确保工作质量。市局将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各县级局要于8月15日前将《年审汇总表》(用EXCEL格式)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联系人:谭纪辉   电话:8536080
 
  邮箱:spk_lcj@163.com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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