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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蚌食药监〔20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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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3 09:42:00  来源: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6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防止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采购使用病死动物及其制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相关要求,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蚌食药监〔2014〕43号
发布日期 2014-03-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bb.ada.gov.cn/wjtz/article.jsp?articleId=275835130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防止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采购使用病死动物及其制品,甚至将病死动物随意丢弃、乱扔河流污染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摆在突出位置来抓。要监督从事动物及其制品运输储藏、加工、销售的生产经营者采取自行处理或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等方式,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深埋、化制、焚烧、发酵等方法进行,确保我市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不发生病死动物任意丢弃和非法流入市场的事件。
 
  二、严防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和餐桌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加强对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排查农村、城乡结合部制售香肠、腊肠、熏肉、酱肉等肉制品的小作坊、小工厂、小餐馆和卤菜摊点,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严厉查处。要加强与农业部门的配合,开展联防联控,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应对处置工作机制,第一时间通报案件线索和相关信息,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及利用病死动物加工制售肉制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加强对从事畜禽及其制品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活动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建立健全诚信管理机制和信用档案制度,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主动防控意识。加大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广泛收集相关案件线索,及时兑现举报奖励资金,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要进一步明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责任内容,细化和分解责任任务,抓好责任落实,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4年3月28日
 地区: 安徽 
 标签: 生产流通 农业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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