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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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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5-26 14:36:21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066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我省酒类销售许可行为,加强《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管理,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http://www.gzgov.gov.cn/zxfw/zzrd/spjg/201506/t20150630_260048.html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酒类销售许可行为,加强《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管理,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酒类销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变更注销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及其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机关,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酒类流通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 酒类销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酒类生产者、酒类销售企业和从事酒类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酒类销售许可条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酒类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酒类销售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酒类销售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生产销售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酒类销售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酒类销售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酒类销售许可。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酒类生产企业申领、换发《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1,下同);
 
  (二)酒类《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
 
  (三)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酒类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六)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上一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新开办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第八条 白酒生产作坊申领、换发《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申请书》;
 
  (二)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
 
  (三)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酒类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六)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上一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新开办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第九条 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领、换发《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申请书》;
 
  (二)与酒类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加盖公章,下同);
 
  (三)法定代表人及酒类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四)酒类销售企业提交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个体工商户提交酒类销售承诺书。
 
  第十条 申请《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酒类销售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酒类销售,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办《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十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酒类销售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三条 酒类生产者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章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酒类销售许可事项包括经营类型、经营范围等内容。
 
  酒类销售许可事项中的经营类型按照酒类生产企业、白酒生产作坊、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四种类别核定,其中酒类销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以括号注明批发(含批零兼营)、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其他;经营范围按照白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配制酒、进口酒、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等核定。
 
  第十七条 县级及其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地保存酒类销售被许可人的申请材料,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并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将审批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十八条 酒类生产者、酒类销售企业和从事酒类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酒类销售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九条 酒类生产者、酒类销售企业和从事酒类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酒类销售许可变更申请报告;
 
  (二)《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酒类销售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酒类销售许可的有效期为4年。需要延续酒类销售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或者根据《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酒类销售许可证的,发放《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酒类销售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酒类生产者、酒类销售企业和从事酒类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遗失《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申请表》式样,由贵州省商务厅统一制定。各市(州、地)、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类型、经营范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五条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分“黔酒销许生字”、“黔酒销许作字”和“黔酒销许字” 三种类型,分别对应酒类生产企业、白酒生产作坊、酒类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证号由12位阿拉佰数字组成,具体规定详见《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证号编制规定》(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取得《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领取新版《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审查与批准实行人工和网上办理并行的管理模式。本办法实行初期由于网上办理程序调整,可以先进行人工办理,待网上办理程序调整结束后进行网上补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申请书》
 
  2、《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证号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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