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环节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环节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23 11:03:10  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79
核心提示:现将《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5-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ongyan.gov.cn/zwpd/zfwj/bmwj/201405/t20140530_433307.htm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市药检所:
 
  现将《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0日
 
  2014年全市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环节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4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食品生产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龙政办〔2014〕76号)的要求,提出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2014年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一、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
 
  1. 加强部门之间衔接。食品监管体制改革期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质监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食品检验机构)的衔接,重点做好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资料档案、监管设施装备、监管力量的移交工作。
 
  2.加强生产许可工作。要加强许可审查力量建设、建立健全许可工作制度、规范许可工作程序,同时要加强许可工作质量监督、从严执行许可标准、落实许可工作措施,主动服务企业、严把生产许可准入关。
 
  3. 加大许可退出力度。生产许可到期未延续的按月上报省局予以注销,生产必备条件无法持续保持且逾期未改的予以撤销,连续两次省级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制假售假、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予以吊销,提供虚假材料申办食品生产许可的,1年内不再受理其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4.强化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省局要求,统一监督检查程序、内容、要求及发现问题的处理,促进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痕迹化。全市对食品生产的监督检查均要采取新的检查形式:“四不”、“两直”,即不事先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接待,直奔企业、直插生产加工现场,严厉查处在未经许可的场所加工食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办理许可手续及原辅材料进货查验未落实等违法行为。
 
  5.加大监督抽检工作力度。依据企业、产品及其项目的风险程度,以发现问题为目标,以排查“两超一非”、农兽药及重金属残留超标、掺杂掺假、微生物超标为重点,按一定周期,分别制定抽检计划,对一般企业实行覆盖抽检、重点企业加强抽检、问题企业跟踪抽检,提高监督抽检的有效性。采取政府采购形式,公开购买检验服务,与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建立密切协作工作机制。
 
  6.严格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完善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制度,做到确认产品抽检不合格的第一时间,检验机构将不合格信息(检验报告)送达基层局;基层局接到不合格信息(检验报告)的第一时间,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封存企业库存问题产品;异议复检期间,不停止上述措施落实。
 
  7.开展打击非法生产专项行动。根据“打两非治源头”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广泛收集线索,并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开展治理,取缔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
 
  8.开展重点食品监管和治理。要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重点食品监管、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和地方特色食品特点,确定本地需要重点治理的食品品种,深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扎实做好重点食品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安全风险,着力消除各类隐患,切实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底线。
 
  9. 开展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着力解决食品生产企业标签标识标注不规范、虚假标识、夸大标识、误导欺骗消费者等问题。
 
  10.完善小作坊食品目录。进一步调查摸底,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产品品种、类别进行梳理,将本地量大面广的低风险传统食品纳入食品小作坊目录。
 
  11.推进小作坊核准工作。各县(市、区)要通过培训小作坊业主、加强业务指导、设立示范点等措施,加快城区、城乡结合部及小作坊密集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核准工作。
 
  12.加大小作坊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县(市、区)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对超过规定时限未办证的重点区域的无证小作坊进行查处,并在市场、餐饮、食堂等流通消费环节实施准入管理,禁止无证产品用于经营,取缔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生产条件恶劣、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
 
  13.强化食品生产安全警示教育。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业主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其诚信守法经营意识。
 
  14.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可追溯制度建设。实行分类推进,鼓励、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信息化电子追溯系统,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可追溯台帐记录,其中,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今年实现可追溯。
 
  二、加强食品流通安全监管
 
  15.做好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移交与许可证核发,档案要专人负责整理归集,完整移交,确保工作连续性。
 
  16.组织好“打两非治源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食品安全百日“大排查、大整治、大练兵”活动,全面摸清食品生产经营户底数,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有效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17.强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重视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农村地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18.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加快药品监管与食品监管观念、制度、方法、能力上的融合,按照GSP的理念和要求开展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
 
  19.承担好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管职责。协调农业、粮食部门研究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为做好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准入管理奠立基础。
 
  20.严格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的审核和持续符合许可条件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和退出机制。
 
  21.完善全程监管机制。各地在监管工作中,要掌握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情况,推进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的建设和利用;建立辖区经营者电子档案,加强对食品经营者许可后的经营条件跟踪监管;加强食品电子商务监管,确保互联网食品规范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2.规范食品市场质量监管,严把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关,继续抓好建设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工作。
 
  23.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查处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4.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销售关、退货关,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5.试行食品集中交易场所、食品流通经营户安全示范点建设,全面落实业主首负责任,发动消费者参与监督,实施最严格监管。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26.狠抓业务教育培训,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按照“全员参与,培养骨干,造就专家”的要求,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岗位技能练兵”活动,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素质,努力提高监管能力。
 
  27.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督促其按照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完善生产经营必备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组织经营活动。
 
  28.加大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力度,及时掌握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根据风险信息收集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杜绝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市、县食品监督抽检经费核定的相关工作。
 
  29.完善应急管理。要健全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和处置能力。
 
  30.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活动,注重持续提升全民特别是学生、妇女、老年人、农民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安全意识;继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宣传周”、“食品安全大家行”活动。
 
  31.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发展,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争取年内指导成立全市( 区、县)性的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监管、自我服务作用。
 
  32. 建立适应新体制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体系,积极配合食安办做好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
 
  33.坚持创新开拓。围绕建立和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监管体系、流通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标准认证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应急处置体系、信用监管体系、宣传教育体系、社会共治体系、信息化智能化监管体系等十大体系建设,落实项目选题,深入开展理论课题调研活动,搭建食品安全专家库等智力支持平台。按照 “一市一特色,一县一亮点”的要求,积极探索打造本地工作特色亮点并及时提炼总结出工作经验。
 地区: 福建 
 标签: 生产流通 指导意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