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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2014年畜禽屠宰、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食安办〔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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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3 09:31:58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91
核心提示:现将《全省2014年畜禽屠宰、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赣食安办〔2014〕15号
发布日期 2014-07-29 生效日期 2014-07-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4/08/3009214.html
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将《全省2014年畜禽屠宰、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2014年畜禽屠宰、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
 
  附件:
 
  全省2014年畜禽屠宰、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发电〔2014〕2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解决影响肉类安全的突出问题,大力排查安全隐患,规范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流通、加工、进出口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牛羊肉、病死畜禽肉、注水肉、有毒有害肉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加强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重点及职责分工
 
  (一)畜禽养殖环节整治。农业部门牵头负责。严格开展产地检疫,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及使用情况;督促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重点查处非法使用禁用物质、滥用抗生素、出售病死畜禽等行为。
 
  (二)畜禽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牵头负责。严格屠宰行业准入,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牌使用管理,监督和规范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行为(其中,农业部门负责落实屠宰检疫),落实“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无害化处理制度。重点治理私屠滥宰,以及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及注水畜禽等行为。
 
  (三)肉制品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牵头负责。要提高肉制品生产许可门槛,加强肉制品市场准入标准。要对农村、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肉制品加工集中区等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对肉制品加工小作坊、肉制品生产企业及其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冷库等场所进行深入排查,严禁其购进、使用无合法来源肉品、无“两证两章”和腐败变质肉品。在排查风险的基础上,重点加大对肉松、香肠、腊肠、腊肉、酱卤肉、熏肉等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其落实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储藏运输安全保障等责任和义务。重点整治使用来源不明、病死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肉制品等违法行为。要注意加强对牛羊肉等清真食品生产环境、生产许可、清真标志等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清真食品生产要求的,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理;对“清真不清”、“假冒清真”等问题,要坚决清理、查处和取缔。
 
  (四)肉及肉制品流通环节整治。工商部门牵头负责。重点对批发市场(含市场附设的冷库)、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深入排查清理不合格肉及肉制品,监督有关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取缔无照经营。重点整治销售注水肉、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等不合格肉品等行为。对票证不全的进口肉及肉制品,要及时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五)餐饮服务环节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负责。要及时部署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自查,督促其切实加强对鲜肉和肉制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明确专人负责鲜肉和肉制品采购和验收。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学校食堂、清真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小餐饮等重点单位的检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整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不规范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要按照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加大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要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
 
  (六)肉制品进出口环节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负责。对与出口肉类产品相关的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加强备案管理,完善备案单位的不良记录制度。重点整治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原料,不按规定对原料、产品进行检测,以及使用违禁药物、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备案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等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4年8月15日前,整治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第二阶段:8月15日至9月30日,集中整治排查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集中时段、集中力量、联合执法以及地区之间交叉检查等形式,以打击假冒伪劣猪牛羊肉、病死畜禽等各类有毒有害肉制品违法犯罪为重点,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
 
  (三)第三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巩固提高阶段。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整治工作情况,加大整改力度,督促各项整改措施切实得到落实,探索建立完善畜禽屠宰、肉及肉制品监管相关工作体制和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对肉及肉制品监管职责不清的情形,要及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堵塞监管漏洞。要根据目前职责分工,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深入排查不合格肉及肉制品。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查处畜禽屠宰、肉及肉制品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信息通报、移送跟踪、执法联动和全程督办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群众举报、反映的线索,要进行深入细致地核查,切实抓好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要切实发挥食品安全办的综合协调作用,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办案合力,依法从快、从严查处私屠滥宰、肉及肉制品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猪牛羊肉以及冒用地理标志、清真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各地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江西省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曝光,形成震慑作用。
 
  (三)完善制度措施,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与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促进行业发展结合起来,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各地要严格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对冷冻猪、牛、羊肉的检验检测力度,强化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强化畜禽养殖扶持政策,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监督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教育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安全管理技能、切实守法诚信从业。要教育食品生产经营者充分认识假冒伪劣肉及肉制品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自觉依法生产经营合格肉及肉制品。要充分发挥有奖举报的作用,畅通12331等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置群众举报、消费投诉,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监督肉类生产经营行为。要高度重视舆情信息,对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曝光的信息,要在第一时间迅速核查处理,第一时间回应处理结果,对报道不实信息要及时做好公开澄清和解疑释惑工作,做到正本清源,正确引导舆论。
 
  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加强信息收集,注重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我办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请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于2014年10月15日前将本辖区集中治理阶段工作情况总结及《畜禽屠宰、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含电子版)报送省食品安全办。
 
  联系人:吴凡
 
  电话(传真):0791-88555373
 
  邮箱:wstf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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