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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琼食安办〔20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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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31 15:37:42  来源: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06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发电〔2014〕2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
发布单位
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琼食安办〔2014〕36号
发布日期 2014-07-22 生效日期 2014-07-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ifda.gov.cn/web/default/article_zxzx.jsp?articleId=32757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厅,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办: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发电〔2014〕2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严查下列违法行为:制作、加工、销售假冒牛羊肉;制作、加工、销售有毒有害肉制品;销售病死畜禽和以之为原料制作、加工肉制品;销售注水肉和以之为原料制作、加工肉制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和以之为原料制作、加工肉制品;销售保存不当变质的肉类和以之为原料制作、加工肉制品;非法进口肉类和肉制品;假冒清真牛羊肉的违法行为;无证照制作、加工、销售肉及肉制品。

  二、检查时间

  7月21日至12月20日。

  三、职责分工

  食药监部门:对肉制品生产企业、肉类批发市场(含附设冷库)、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深入排查清理不合格肉及肉制品,监督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储藏运输安全保障等责任和义务,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购进、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肉品以及无“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腐败变质肉品。辖区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把保障清真食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突出出来,联合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对牛羊肉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环境、生产经营许可、清真标志等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清真屠宰户、经营户、餐饮店、连锁店、加盟店、清真食堂等的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理;对“清真不清”、“假冒清真”等问题,要坚决清理、查处和取缔。

  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进口肉类及肉制品的进口通关检查和检验检疫,防止假冒牛羊肉、腐败变质、未经进口检验检疫的肉类及肉制品进关。

  公安部门:对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查清原料来源、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彻底摧毁整个犯罪产业链、利益链。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实行挂牌督办。

  四、有关要求

  (一)近期,要以防止超强台风“威马逊”造成灾情后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次生灾害为重点,严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淹死、病死、腐败变质畜禽并生产加工肉制品;严防上述食品和被洪水浸泡污染的肉类及肉制品流入市场。

  (二)通过各种方法和渠道,找到问题肉类及肉制品线索:向供电企业索取辖区冻库清单,有针对性的突击检查冻库;通过低价劣质肉及肉制品,追根溯源;发挥农村、居委会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作用,要求积极提供有关信息;通过12331投诉举报平台,广泛收集汇总有关肉类及肉制品信息。

  (三)对核实的违法行为,要按法定最高上限进行处罚。

  (四)行政监管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一律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

  (五)各市县食安办之间要做到案件线索信息互相及时通报、反馈,对生产、批发经营源头要溯源,重要情况随时报告上级部门。

  (六)加大对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尤其要教育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充分认识到假冒伪劣清真食品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

  (七)加强舆情监测,指定专人负责,对媒体反映的肉及肉制品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第一时间妥善回应,对报道不实信息要及时做好公开澄清和解疑释惑工作。

  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

 地区: 海南 
 标签: 检查 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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