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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的通知(武食药监〔20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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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25 02:46:19  来源: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01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小餐饮服务单位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武食药监〔2014〕78号
发布日期 2014-03-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wfda.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536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稽查局:
 
  为了加强小餐饮服务单位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小餐饮服务单位(含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管理通知如下。
 
  一、小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未设立凉菜专间、未经许可不得加工制作凉菜和需改刀的烧卤熟肉制品,对超许可范围加工制作凉菜或经营需改刀的烧卤熟肉制品的一律吊销许可证,并从重、从严处罚。
 
  二、小餐饮服务单位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餐饮具洗消、原料存放等功能区域划分应明显,相应的设施设备须标识清楚,功能不得混用。粗加工、切配烹调、餐饮具洗消等场所地面平整、不透水、易清洗;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和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依法查验、索取加盖供货方红色印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并索取合法票据,建立购进验收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小餐饮服务单位不得采购、贮存或在食品中使用亚硝酸盐、工业盐、工业碱;不得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酱油和食醋。
 
  五、小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要设定垃圾存放设施。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识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六、使用的餐饮具必须严格按规范进行清洗、消毒,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没有合法资质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的餐饮具。
 
  七、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八、餐厨废弃物应按规范进行处理,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对违反本通知的,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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