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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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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22 14:45:35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27
核心提示:现将《关于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14]117号
发布日期 2014-07-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fxxgk.suzhou.gov.cn/sxqzf/szsrmzf/201407/t20140721_404585.html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压缩流通环节成本,以相对稳定、较低价格销售居民生活必需农副产品的一项政府惠民措施。经过三年努力,我市平价商店建设任务全面完成,覆盖全市的平价商店网络基本建成。当前,政府引导和扶持平价商店建设的重点亟待由注重初期开设转到注重管理经营、由注重完成数量转到注重运营质量、由注重眼前任务转到注重长远发展上来,努力实现平价商店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平价商店的日常运营管理,建立平价商店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平价商店的运营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平价商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价格调控政策,坚持以市场为主导,以稳价惠民为宗旨,以产销对接为抓手,以适度扶持为引力,以长效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平价商店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平价商店管理体系,促进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信息服务等手段,落实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引导平价商店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增强企业“造血”功能和内生动力。

  ——坚持标准,规范管理。实施平价商店的标准化、信息化、常态化管理,建立完善日常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行上下联动、部门配合、企业合作、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种监管力量作用。

  ——考核奖惩,持续发展。落实检查考核办法,严格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

  (三)主要目标。通过3年努力,建立比较完善的平价商店调控机制、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政府引导扶持平价商店健康发展的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农副产品产供销得到有效衔接,经营者的主体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惠民实效得到有效彰显。至2017年,按“每2万城镇人口建1个平价商店”的要求,全市平价商店总量继续保持在300家左右,运营质量明显提升,区域布局更加优化;平价商店的平价品种产销对接率达到80%以上;平价商店考核合格率不低于90%;平价商店价格信息监管系统覆盖率达100%;群众对平价商店的综合满意率不低于80%; 平价商店信息实现全社会广泛共享。

  二、职责分工

  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三级管理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一)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的职责。

  苏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平价商店规划发展、运营管理等全局性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对各地各职能部门进行指导督促。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平价商店管理具体规定,对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指导,督促其履职尽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辖区内平价商店的日常管理,包括日常巡查、月度考核、季度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平价商店建设管理的规划布局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平价商店建设和管理的财政扶持政策、考核奖励办法,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及质量安全,协调生产基地到平价商店的货源组织;商务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价格部门负责平价商店具体管理政策的制定,审核平价商店的准入、退出,牵头组织平价商店的考核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规范管理要求。平价商店应当落实经营面积、经营品种、销售价格、质量标准、价格公示、店容店貌等经营管理标准。

  1.经营面积。平价直销店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平价配送店不低于20平方米,超市平价直销区不低于100平方米,超市便利店不低于50平方米,平价集贸市场不低于1000平方米。上述各类平价商店,其专门用于销售平价农副产品的场所面积不低于经营面积的60%。

  2.经营品种。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商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实行目录管理,主要包括:蔬菜、粮食、食用油、猪肉、鸡蛋等五大类。具体品种目录由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公布。每天的平价品种中,蔬菜类平价直销店不少于15种,平价配送店不少于15种,超市平价直销区不少于15种,平价集贸市场不少于50种;粮食、食用油、猪肉、鸡蛋每类不少于1种。鼓励有条件的平价商店增加平价品种,不断满足群众的消费需求。

  3.销售价格。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每天应当测定、公布平价品种的市场平均价格。平价商店经营者应当根据该市场平均价格,按照蔬菜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20%以上,粮食、食用油、猪肉、鸡蛋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5%以上的标准,测算、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4.质量标准。平价商店不得经营未经检验合格和来路不明的产品,优先直销农业生产基地和大型批发市场经检验质量合格有可靠安全保证的农副产品,做到平价品种可追溯。质量检验结果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公示。

  5.价格公示。平价商店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公示平价商品价目表,列清当日销售的平价品种、销售价格、市场均价、平价率等信息,并使用规定的标价签,标明其品名、价格、产地、质量等信息,做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6.店容店貌。平价商店应当保持店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平价品种货源充足、摆放有序,能够合理区分平价品种和非平价品种。平价商店内应当张贴、悬挂、公示全省统一的平价商店标志标识、经营承诺、诚信公约以及企业情况、基地介绍等信息。平价商店工作人员应当规范言行、热心服务,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7.信息系统。市区平价商店应当安装使用价格部门开发的平价商店电子管理系统,实现价格信息和销售数据的实时更新、实时上传和实时发布。各县级市要积极推进平价商店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提高平价商店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实行定期巡查考核。辖区内已建有平价商店的乡镇、街道,要明确平价商店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充分发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作用,建立平价商店监督员队伍。平价商店监督员应当每天巡视其所负责的平价商店不少于两次,原则上上午、下午各一次,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现场进行指导和纠正,并按要求做好巡查记录的登记、上报工作。乡镇、街道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暗访、抽查等方式,对平价商店监督员的巡查情况予以核实。每月初由各市(县)、区价格部门和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平价商店实施月度考核,并按要求填写月度考核记录表。每季度首月的前5日,上述部门应当将上季度各月考核记录表汇总上报市价格部门。市本级及各县级市价格部门分别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6月、12月底,以日常巡查记录、月度考核记录、季度汇总情况为基础,组织实施半年度、年度考核。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乡镇、街道可以发动社区、社会组织等参与平价商店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市(县)、区价格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市民参与平价商店明查暗访和考核工作。要定期通过政府网站、公共媒体、社区公示栏等渠道公布平价商店基本信息及监督电话,方便社会公众监督。

  (四)建立应急调控机制。市(县)、区价格部门应当通过行政合同的方式与平价商店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调控稳定市场物价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平价商店要切实履行协议,积极配合政府实施价格调控与监管,承担平抑市场物价的社会责任。在物价平稳时期,平价商店应当落实惠民举措,引导市场价格平稳运行。在物价大幅上涨时期,平价商店应当按照政府的价格调控要求销售农副产品。

  (五)组织管理能力培训。各级价格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分期分批组织平价商店管理、经营人员,对平价商店的意义作用、标准规范、管理内容、考核办法、信息管理,以及市场营销、质量安全、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增强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促进企业合作互补。农副产品生产、物流配送和零售终端企业应当建立合作互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资源整合,解决菜源单一、菜品不足、配送成本偏高等问题。组织平价商店抱团到生产基地组织货源、增加品种、扩大规模、降低进货成本、增加经营效益。政府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健全行业行为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协调,总结推广好的运营管理模式,促进平价商店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七)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市、县级市要制定完善平价商店考核奖励制度,坚持严格的日常巡查、月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制度,结合抽查暗访、群众投诉举报等情况综合评定平价商店考核结果,并据此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考核等次,按规定标准每半年对合格以上等次实施奖励。对积极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

  建立完善平价商店退出机制和增补机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平价商店资格,予以摘牌等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半年内两次以上被投诉举报并查实,情节严重的;半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经限期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与政府签订协议的;其他无法履行平价商店义务的。有平价商店退出或被摘牌后,在保持全市平价商店总量基本平衡的前提下,鼓励有生产基地、有配送能力、连锁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的企业参与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平价商店管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与复杂性,切实把平价商店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把平价商店建设管理纳入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研究部署平价商店的发展和管理,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创新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运营和管理模式,不断满足社会各界对平价农副产品的需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在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平价商店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平价商店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共同推动平价商店长期健康发展。

  (二)发挥政策效应。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平价商店市场准入、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缴费纳税、道路通行等方面制定和落实相关扶持优惠政策,为平价商店良性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各地每年应当安排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价商店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奖励等工作,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平价商店工作。要完善平价商店管理制度,健全平价商店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平价商店管理绩效评价,不断提高平价商店管理水平。

  (三)鼓励改革创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平价商店集约化发展,积极探索网上订货、订单配送等顺应现代物流发展方向和生活消费方式变革的平价商店模式,促进平价商店多样化发展,保持持续旺盛的生命力。要不断总结平价商店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平价商店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手段,提升平价商店管理水平,增强平价商店惠民实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策划和组织平价商店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平价商店的重要作用和实际惠民成效,提高广大市民对平价商店的知晓度、感受度和满意度。积极培育标准化管理的示范平价商店,加强示范店的宣传,引导和带动其他平价商店提升自我管理水平。

 地区: 江苏 
 标签: 指导意见 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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