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4年1月22日通过,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我省水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的务实创新举措。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相对充沛的水资源是支撑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保护好水资源、利用好水优势是关系全省人民福祉、关乎湖北未来发展的大事。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通过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施策,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水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执法手段偏软、惩治措施不力、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仍然存在,水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十分紧迫。
《条例》作为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立法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充分体现了全省人民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条例》对政府职责、水污染预防、水污染治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监督与应急、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最严格的规定,构建了我省最严格的水污染防治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有效解决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提供了强有力法律保障,对于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培育和发挥生态环境比较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权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的理念,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严防源头性污染,严管过程性污染,严治现实性污染,严惩损害性污染,切实增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一)认真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围绕《条例》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和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报道,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通过组织开展专家解读、集中宣讲、“法律六进”、专题培训、知识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条例》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二)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职,狠抓落实,特别要把配套制度建设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2014年底前,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全省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考核办法、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控制名录、按日连续处罚及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制度等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条例》规定,抓紧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条例》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
(三)严格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依法加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坚决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各项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通过集中执法、专项检查等形式,坚决依法打击、公开曝光和处罚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要抓紧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和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三、加强《条例》学习宣传贯彻的组织领导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是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机制,严格贯彻执行,务求取得实效。省环保厅及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宣传贯彻落实的督导检查,适时对各地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认真总结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贯彻落实情况要于2014年12月底前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及时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