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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九朵玫瑰花汁饮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复函(沪食药监食流〔2014〕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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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7 02:55:36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679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之规定,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 rugosa cv. Plena)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流〔2014〕516号
发布日期 2014-07-09 生效日期 2014-07-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node3/node4/node2425/node2429/userobject1ai41042.html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

  你局《关于“九朵玫瑰花汁饮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之规定,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 rugosa cv. Plena)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

  特此函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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