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调动基层监管人员的智慧和工作积极性,省局决定建立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联系点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系内容
(一)重点专项整治活动。在全面推进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的前提下,各联系点应紧密结合本地监管实际,理清联系工作思路,完善机制措施,努力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典型,打造亮点,认真研究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建立解决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为规范日常监管打基础,扎实提高专项整治工作效能。
(二)“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创建。在全面推进食品流通示范创建工作的前提下,联系点应及时向省局反映创建活动的工作动态、取得成果、典型事例及存在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完善的工作规程和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示范创建活动水平,推动示范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三)重点监管制度建设方面。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联系点要对当前食品流通市场各类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对原有的相关重点工作制度进行梳理,负责起草省局确定的重点监管制度(草案),经充分论证并在本辖区试点后,按照程序确定为全省食品流通监管制度。
二、联系点分工
(一)重点专项整治工作联系点
1.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联系点:淄博、烟台、菏泽、泰安(东平)。
2.大中型商场连锁超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联系点:济南、烟台、莱芜、临沂。
3.儿童食品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联系点:淄博、泰安、菏泽、日照。
4.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专项整治。
联系点:济南、青岛、威海、济宁。
5.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联系点:青岛、潍坊、临沂、聊城。
6.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联系点:枣庄、德州、滨州、东营。
(二)“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创建联系点
1. 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创建。
联系点:济南、烟台、莱芜、临沂。
2.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创建。
联系点:青岛、潍坊、临沂、聊城。
3. 食品经营店食品流通示范店创建。
联系点:济宁、泰安、日照、菏泽。
4.食品供货商食品流通示范店创建。
联系点:淄博、烟台、滨州、德州。
(三)重点制度建设联系点
1.起草《山东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草案)。
联系点:青岛、潍坊。
2.起草《山东省大中型商场连锁超市食品安全监管指导性意见》(草案)。
联系点:济南,烟台。
3.起草《山东省食品供货商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草案)。
联系点:淄博、德州。
4.起草《山东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一票通制度》(草案)。
联系点:泰安、菏泽。
5.起草《山东省问题食品召回备案制度》(草案)。
联系点:青岛、临沂。
三、工作责任和要求
(一)省局职责和要求
1.主动加强与联系点的沟通与指导,为联系点提供政策、法律帮助及经费保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2.指导联系点积极推进重点专项整治、“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创建或重点监管制度建设工作,帮助理清思路,完善措施。
3.听取基层监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掌握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联系点工作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推广典型。
4.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深入联系点进行工作调研,在试点期间,省局到各联系点调研工作不少于2次。
(二)联系点职责和要求
1.认真落实省局部署的任务,加强工作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
2.及时汇报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3.重点专项整治工作联系点要开阔思路,加大力度,创新方法,创造性的开展工作。1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联系点工作情况表》(见附件)及本市开展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4.“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创建联系点要健全标准,完善措施,形成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机制,11月10日前将本市创建工作机制和阶段总结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5.重点工作制度联系点要在制度建设上重点突破,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做好所分工制度的起草工作。9月10日前将制度草案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人:赵龙
联系电话:0531-88592582 18615681020
电子邮箱:zhaolong@sdfda.gov.cn
附件: 专项整治联系点工作情况表
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