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

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6 05:53:27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26
核心提示: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同时印发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格化监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格化监管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监管清单》),其中《工作规范》共23条内容,明确了推行网格化监管的工作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责任分工、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监督考核等具体要求,作为加强和规范网格化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管清单》包含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药品及医疗器械、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计量、登记注册、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广告、价格等12类监管事项共1
      7月22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暨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现场会在黄山召开。会议对日前出台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据悉,2021年7月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在宿州、芜湖、黟县等地试点建立“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三位一体新型监管模式,有效整合了监管资源,改进了监管方式,提升了监管水平。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市场监管,夯实基层监管基础,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实施意见》,决定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2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模式基本建立,初步实现监管职责明、企业底数清、信用画像准、处置流程畅;到2023年底,基层监管实现“网格全覆盖、管理无盲区”,智慧监管、信用监管、网格化监管相互融合的监管新模式高效运行。

《实施意见》明确了6项主要任务,一是统筹建设“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信息化系统,为网格日常监管、数据统计分析、综合指挥调度、政企信息交互等提供技术支撑,推进监管更加规范高效。二是全面实施网格化监管,通过定网格、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流程,实现证照管理、日常监管、线索核查、问题上报、信息录入的“清单化、全流程、闭环式”管理。三是提升信用监管全流程赋能水平,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监管与日常监管、重点监管深度融合,形成长效治本机制。四是推进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管理,加强“照后”核查,强化“证照联动”监管,建立“双随机+网格化”工作机制,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业和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五是完善市场监管综合指挥调度机制,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指挥调度模块,强化数据分析研判,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综合指挥调度机制。六是推进市场监管协同共治,完善面向公众的数据服务,推行“一企一码”模式,实现“一键扫码、一码知信”,引导市场力量、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的治理,构建多元参与的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作为《实施意见》的配套制度,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同时印发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格化监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格化监管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监管清单》),其中《工作规范》共23条内容,明确了推行网格化监管的工作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责任分工、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监督考核等具体要求,作为加强和规范网格化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管清单》包含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药品及医疗器械、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计量、登记注册、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广告、价格等12类监管事项共142项监管内容,作为落实网格化监管任务的参考依据。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快构建形成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社会广泛参与共治的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推动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由事后治理向事前防范转变、由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转变。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