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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甘肃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甘农牧发〔2014〕95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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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4 11:33:47  来源:甘肃省农牧厅  浏览次数:673
核心提示:为加强全省饲料生产经营、养殖和活畜收购贩运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根据农业部《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特制定2014年甘肃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农牧厅
发布文号 甘农牧发〔2014〕95号
发布日期 2014-04-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sny.gov.cn/tzgg/xztz/2014/04/15/1397546372127.html
  附件3
 
  2014年甘肃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省饲料生产经营、养殖和活畜收购贩运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根据农业部《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饲料生产经营、养殖和活畜收购贩运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制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畜产品和饲料产品的“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检出率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举报受理率达到100%,案件查处率保持100%。
 
  二、整治重点
 
  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
 
  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问题。
 
  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
 
  1、开展饲料法律法规宣贯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加强对市县两级饲料管理人员和饲料生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知识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2、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力度,开展获证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企业。大力推进饲料生产质量承诺制,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控制。强化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经营门店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严禁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在加工或添加任何物质。
 
  3、加大饲料监督抽检力度。按照《甘肃省201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做好300批违禁添加物的抽样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及时公布检测结果,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不合格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
 
  4、完善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甘肃省“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健全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饲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应急能力。
 
  (二)养殖环节整治
 
  1、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重点对养殖场(户)自配饲料加工的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情况,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
 
  2、 加大养殖场(户)“瘦肉精”抽检力度。采取查验养殖记录与抽样快速检测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养殖环节400个场(户)1200批“瘦肉精”的监测任务。一经确证含有“瘦肉精”,依法对活畜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涉案线索和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通过媒体宣传、入户宣讲、短信提醒等方式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将国家有关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告知每个养殖场(户),使其知晓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加强对养殖场(户)人员的培训,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控风险防范方法和对假劣饲料、兽药的识别能力。
 
  (三)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1、加强畜禽收购贩运环节的监管。各级农牧(畜牧兽医)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共同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管,督促建立出栏保证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对无产地检疫证明、保证书或来源不明的活畜不得入市交易。
 
  2、加强动物贩运管理工作。加强对贩运人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对辖区内从事动物经营调运的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培训,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不兜售“瘦肉精”、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承诺。
 
  3、加强对运载活畜车辆的监管。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按照《甘肃省动物经营运输防疫管理办法》,加强对运载活畜车辆的查验工作,发现出栏保证书和交易记录不齐全的,要立即通知活畜产地农牧(畜牧兽医)部门,并向工商部门通报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信息,督促货主将活畜运回原产地。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
 
  3月,省上制定“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全省饲料、养殖和收购贩运“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州)农牧管理部门成立“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进度。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1月)
 
  4月,组织放心农资下乡宣传活动。结合省农牧厅“放心农资下乡宣传活动周”和12316三农服务热线等活动,组织饲料生产企业、大型养殖场到现场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向饲料生产经营户和养殖户宣传饲料安全使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4月,委托甘肃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甘肃省饲料工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培训考评基地)举办饲料检验化验员(中级)培训班,提高饲料产品和养殖场自配料检验分析能力。
 
  5-8月,市州自查。各市(州)对辖区内的饲料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规模的养殖场(户)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及非法生产使用“瘦肉精”、贩卖宰杀含“瘦肉精”活畜等事件依法从严处理。
 
  9-11月,省上督查。省上组织工作组,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问题,进行通报,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验收总结阶段
 
  12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农牧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抽查
 
  各市州农牧管理部门要,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查计划,科学制定抽检比例,强化“检打联动”,对不合格的样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市州农牧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环节的问题和线索,要立即通报情况,移交掌握的证据,对于其他部门通报的问题,要迅速调查核实,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四)加强宣传培训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宣传“瘦肉精”危害及国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科学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宣传监管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舆论监督。
 
  (五)建立长效机制
 
  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长效机制。完善活禽养殖、收购、贩运等环节监管机制,研究制定养殖环节“瘦肉精”自检制度,落实生产、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
 
  (六)做好信息报送
 
  “瘦肉精”专项整治实行月报制度,各市(州)每月25日前向省农牧厅和省兽医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有查处情况和量化指标,及时反映进展和成效,确保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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