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邵阳市2014年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邵牧渔发〔2014〕37号附件】

邵阳市2014年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邵牧渔发〔2014〕37号附件】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8 10:17:10  来源:邵阳市畜牧水产局  浏览次数:1059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根据省局《2014年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邵阳市2014年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单位
邵阳市畜牧水产局
邵阳市畜牧水产局
发布文号 邵牧渔发〔2014〕37号
发布日期 2014-04-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mscj.cn/view.asp?admin_clas=1&classid=2&news_id=465
  为了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根据省局《2014年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强化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产品质量,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增强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全市兽用抗菌药产品质量稳步提升,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和乱用滥用兽用抗菌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整治重点环节
 
  1、兽药生产经营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
 
  2、兽药使用环节。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规范兽药经营行为。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大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监管,引导规范用药。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4月)
 
  制定下发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工作重点、活动分工,完成整治工作的准备、动员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5月-11月)
 
  1、自查自纠。根据本方案和本辖区具体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厉查处。
 
  2、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总结检查阶段(2014年11月)
 
  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将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将总结于11月25日前报市局药政科,如发生重大案件,应立即报告。市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检查。
 
  该项整治工作由市局药政科负责
 
  责任人:李晓白
 
  联系人:周智慧,电话:5354398  15973976370。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