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局直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邵阳市201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6个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附表要求按时上报2014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报表(附表1)和2014年农业部门查办案件统计表(附表2)到我局质量安全科。邮箱:syzlaq@163.com,传真:5354398。
附件:1、邵阳市201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邵阳市畜牧水产局
2014年4月28日
附件1:
邵阳市201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牲畜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根据省畜牧水产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通过强化对牲畜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牲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联动机制、责任包干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养殖环节“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监测合格率99%以上,饲料产品省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合格率98%以上,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兴奋剂类物质监测合格率100%,牲畜“瘦肉精”阳性样品查处率100%,“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残留超标的牲畜及牲畜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
二、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生猪定点屠宰场。
三、主要措施
(一)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
1、严把饲料生产企业准入关。配合省局严格对饲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审查,不断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和质量,对不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证号,特别是达不到换发新证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关门停产。
2、加强培训指导。督促饲料生产企业落实新《饲料标签》标准,规范标签内容。开展饲料标签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遵守标签标示基本要求,是否按标签标准标示基本内容。
3、开展示范创建。加强科学管理,督促饲料生产企业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积极推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省级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4、加强服务指导。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提高饲料经营者守法意识,进一步加大饲料经营市场监管力度,重点检查是否建立购销台帐,是否销售“三无”饲料产品,是否有拆包、分包行为,是否有再加工或添加物质行为。
5、加强自配饲料监管。进一步加大自配饲料巡查和抽检力度,督促做好生产使用记录,严厉查处对外提供自配料以及在自配饲料中滥用药物和违法使用添加物的行为。
6、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认真落实以饲料原料、饲料产品和养殖环节为重点的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进一步加大“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重点抓好饲料添加剂隐患排查和饲料中违法添加物特别是新型违法添加物预警监测工作。
7、加大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行为,对重点地区和生产企业以及经营门店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对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涉嫌案件移送制度,对在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监测中发现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涉嫌犯罪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养殖环节整治
1、进一步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和使用等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
2、建立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牲畜出栏时养殖场(户)应向收购者出具《无“瘦肉精”承诺书》。县市区畜牧水产部门要对“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监管实行领导分片包乡包村、监管责任人包场,并向社会公示。
3、牲畜出栏严格实施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同步,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4、对经检测确认的“瘦肉精”阳性样品,要立即溯源,在做好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的同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5、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对检测出“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养殖场(户),一律取消国家项目扶持。
(三)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1、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牲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加强对活畜收购贩运人员的管理,要求贩运者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
2、加强对销售和运输前牲畜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牲畜“瘦肉精”筛查,对检测确认含“瘦肉精”的牲畜,禁止外运,一律实施无害化处理。
3、对销售和运输的活畜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牲畜贩运商在收购牲畜时,详细登记牲畜来源、标识等情况,确保每头牲畜可追溯到场(户)。
4、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牲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经“瘦肉精”检测不合格牲畜的行为。
(四)定点屠宰环节整治
1、督促牲畜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牲畜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记录;
2、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
3、驻场检疫员在牲畜屠宰场按规定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检。
4、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控制自检或监督抽检发现的含“瘦肉精”同批次牲畜及肉品移动。对检测确认含“瘦肉精”的牲畜及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经确认含有“瘦肉精”的牲畜或牲畜产品,其涉案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活动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4年4月)
在全市范围内部署饲料生产经营、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4月~11月)
1、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努力营造整治工作良好氛围。通过新闻媒体、举办培训班、发布公告等形式,向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2、加大抽检力度,强化风险预警。结合实际制定计划,组织开展“瘦肉精”拉网式排查。市局组织2次对部分县市开展突击排查。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要制定“瘦肉精”监测计划,对辖区内的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牲畜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规模牲畜养殖场(户)和定点屠宰场(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及制售和使用“瘦肉精”、贩卖宰杀含“瘦肉精”牲畜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3、开展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加强对重点地区、薄弱环节的监管。市局将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大力度,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督导检查中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严格管理,强化责任。开展基层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加强教育管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县市区畜牧水产局要设立打击“瘦肉精”举报电话,安排人员值班。
(三)总结阶段(2014年12月)
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时汇总上报总结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制定实施方案。畜牧水产部门要根据文件要求,重点抓好饲料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的整治。要严格实施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到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对工作失职,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监督抽查。各地要向党委政府汇报,严格按照省畜牧水产局、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经费的通知》要求,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监管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到位,要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格实行出栏牲畜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同步。对定点屠宰场要在屠宰企业自检的基础上监督抽检“瘦肉精”。要强化“检打联动”,对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是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饲料企业,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凡是在养殖场(户)、定点屠宰场检出含“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按照省局与公安厅联合下发的《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要求,建立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经检测确认的“瘦肉精”阳性样品,立即组织溯源,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借助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加大普法力度,大力宣传“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人人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该项整治工作由市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科牵头,市饲料工业办、药政科、畜牧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责任人:黄朝阳
电 话:5354398 (兼传真)15973979079 (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