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娄底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按照《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湘牧渔发[2011]1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娄底市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
娄底市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充分发挥保障动物产品生产供应、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湘牧渔发[2012]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兽医法制建设,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加大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力度,以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为工作核心,促进我市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工作目标:
强化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工作任务:
(一)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法规标准体系
按《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 监督法制体系,积极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法制化、标准化、 规范化进程。
(二)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探讨机构队伍建设新思路、新办法,建立责权明确、保 障有力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构建健全的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网络。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设施设备 建设,改善执法手段,完善执法装备,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
(三)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能力建设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官方兽医管理的各项措施和制度,建立培训与考核相结合、技能与工作业绩相结合考试考核机制。广泛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打造一支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四)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责任体系
建立从上到下的动物卫生监督目标责任约束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切实儆到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部署、有考核、有奖惩。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严厉打击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买卖票证、不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1、加快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按照《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 5号)以及《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证书,财务能独立核算,取得罚没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乡镇动物防疫站必须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实行以县管为主的管理体制,名称统一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使用统一的执法标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管理。建立健全官方兽医教育培训制度,全面贯彻落实《2010—2014年全国官方兽医教育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官方兽医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升官方兽医队伍综合素质。建立定期培训机制,市级每年组织两次以上全市执法与检疫人员培训,县级每年组织四次以上执法与检疫人员培训。完善培训、考核、奖惩制度以及人员招录制度,建立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二)强化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1、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各地要在建立健全产地检疫申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检疫”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检疫申报点的建设,严格落实检疫申报制度。按照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使用规范》(农办医[2009]66号)、《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农医发[2010]43号)和我省地方标准《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与管理规范》(DB43/525-2010)要求,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工作制度,统一工作记录,统一检疫器具,配备必需的办公、检疫设施设备,公示检疫人员、检疫工作流程、收费依据和标准、申报电话及监督电话等,完善检疫申报、现场检疫、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记录。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品种、数量、分布以及规模化程度,为产地检疫工作打好基础,要进一步提高产地检疫工作开展面和检疫率,做到病死动物不出场、不出户,从源头杜绝动物疫病的扩散与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2、强化屠宰检疫。落实驻场检疫制度,切实加强动物检疫人员教育管理,严格实施动物凭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进场制度,对屠宰生猪切实做到全流程监管,实施同步检疫,把好动物入场查验、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宰后处理“四关”。按照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屠宰场(厂)驻场(厂)官方兽医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和工作情况记录表的通知》(湘牧渔发[2011]7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屠宰检疫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情况记录表格。加大染疫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力度,防止疫情的扩散,确保上市动物产品安全。加强“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监管,会同商务部门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自检制度,开展检测工作。
3、切实规范检疫出证行为。各地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6号)和动物产地、屠宰检疫各项规程要求操作,坚决杜绝“隔山开证”、“大头小尾”、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适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和使用的紧急通知》(湘动卫监[2011]12号)要求,对出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落实专人出证制度,指定在职在编、工作认真负责、专业技术精湛、熟悉法律法规的检疫人员专门负责出证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全过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着力加强养殖、加工、运输等环节动物卫生监管,推进监督工作经常化。建立健全规模养殖场、屠宰场、仓储场所定期检查和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检查记录。要确定规模养殖场监管责任人,明确相关职责和任务,监管人员要监督养殖场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强制免疫、日常消毒、无害化处理及养殖档案建立等工作。仓储场所动物产品出入库必须凭有效检疫证明,要完善出入库登记,建立相关台账。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要落实动物防疫、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制度,督促经营户建立入场登记和经营户购销台帐等,要在醒目位置公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持证率要达100%。要督促货主或承运人凭有效动物检疫证明运载动物和动物产品。
对违法行为要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法案件,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与食安、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大打击逃避检疫以及屠宰加工、经营、运输、储藏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扩散动物疫情、危害消费者健康的违法活动,要通过打击违法行为,有效控制动物疫情传播,杜绝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消费环节而危害人民身体健康。
(四)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
各地要按照国家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要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保障。根据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梳理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和执法责任,严格工作流程,严格工作时限,认真履行执法各项权力、义务与职责,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对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违规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快风险评估机制调研,逐步研究准入机制
针对当前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频繁,导致动物疫病跨区域远距离传播情况,各地要加强对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的研究,积极开展调研,逐步研究建立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准入机制,配合全省实施供湘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屠宰加工、经营企业注册备案制度,报省里审核批准后,其动物及动物产品方可进入我省。在调入过程中,严格调入管理,杜绝外来疫病的传入。
(六)探索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积极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新路子,研究制定生物安全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鼓励和引导动物养殖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加快提高企业动物养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七)完善追溯体系技术路线,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按照“继承、创新、发展”的原则和“追溯方法多元化、追溯对象差异化、采集信息简易化、技术管理标准化”的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我省追溯体系技术路线,进一步推动移动智能识读器的使用,积极开展电子耳标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养殖场备案和养殖档案在追溯体系中的作用,强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提高畜牧兽医监管部门监管能力。
(八)强化兽医实验室监管,防范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剧毒有害物质摸底调查,对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兽医实验室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定期督查,落实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完善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九)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严格实行动物诊疗许可证制度,完善从业许可行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各地要强化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不断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来研究谋划,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抓好落实,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解决制约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协调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依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机构队伍及各项条件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专项检查和情况通报等制度,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广泛宣传。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贯彻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实施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有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扩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效果和影响。要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对动物卫生大案要案、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公开曝光,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氛围。
3、加大投入。健全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以及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人员培训、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等工作经费,应严格全额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作为政府公共服务法定职能的定位问题。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进一步研究完善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财政转移支付、无害化处理补助等专项财政投入政策。同时,要重点加强办公设施设备和执法办案、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工具等设施设备建设,强化可追溯体系建设和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管理和应对突发重大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