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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鄂农函〔20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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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7 16:38:08  来源:湖北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2061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部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4年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鄂农函〔2014〕81号
发布日期 2014-04-23 生效日期 2014-04-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bagri.gov.cn/tabid/64/InfoID/87667/frtid/1371/Default.aspx
各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部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4年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
 
  2014年4月23日
 
  2014年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进一步巩固近年来专项整治成果,确保我省食用农产品监测总体合格率保持在96.5%以上,确保我省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重点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和不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各地要对本地区批发零售市场开展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重点抽查近年发现存在质量或标签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包括已吊销登记证或专供出口的产品),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劣农药或群众举报的制假售假线索,严查重办。二是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对经营单位实行“五项管理制度”。积极创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门店,推动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建设。三是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对农药经营主体进行规范引导,对经营的农药产品推行备案制度,逐步建立当地农药经营单位、经营产品数据库。对不符合农药经营许可条件、经营中累次出现违法经营行为的经销商取消其经营资格。四是开展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贴。今年,我省继续在蔬菜主产县市开展低毒生物农药示范推广项目,以补贴购买低毒生物农药的方式,探索和完善低毒生物农药推广和补贴模式,引导农民在蔬菜生产上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五是加强农药法律法规宣传。在新《农药管理条例》出台之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宣贯活动,使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监管者了解农药管理制度和相关基本知识。
 
  此项工作由省植物保护总站负责。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强化对养殖场(户)的监管,督导养殖场(户)公布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承诺书,督促养殖业主完善养殖档案、用药记录,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产地检疫和活畜出栏“瘦肉精”筛查检测同步制度,严格产地检疫出证条件。建立巡查暗访制度,组织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拉网式排查活动。对初检发现“瘦肉精”阳性的,应立即采取封场监控,经确证检测含有“瘦肉精”的应依法锁定证据,并将涉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二是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落实收购贩运登记备案制度。督促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证明材料查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和购销台账,签订《无“瘦肉精”承诺书》。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查证抽检,同步开展“瘦肉精”抽检,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要实施无害化处理并溯源查处。定期开展活畜禽交易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来源不明、无产地检疫证明的活畜应依法查处。三是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加强对活畜定点屠宰企业(场、点)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场、点)严格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活畜入场信息查验和溯源管理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场、点)实施“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自检制度,严格执行活畜进场查验、明确来源、宰后检验和产品流向等登记制度。加强待宰活畜的监管,加大对活畜宰前、宰后抽检沙丁胺醇的比例和频次。对检出含有“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肉品要及时溯源查处,并督促企业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
 
  此项工作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市(州)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北省2013-2017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的有关要求,采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四包一”制度,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到人,做到每一个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奶牛养殖场(户)都在监管之中。二是提高收购站标准化水平。按照我省《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推进收购站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重点在有毒化学品管理、生鲜乳检验检测、各项记录单据备案、制冷贮存设备和挤奶器械维护、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等方面整改提高。三是严格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以奶农生产专业合作社开办的奶站和非企业自有运输车为重点,强化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强化不定期巡查和督导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管工作制度。强化许可管理,严把准入关,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车辆,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和非法收购运输 “黑窝点”。四是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基层监测,严格监督执法,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继续实施好2014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对不合格生鲜乳,经确证后,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销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生鲜乳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此项工作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一是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畜禽养殖企业或个人转手倒卖兽用生物制品、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二是制售假劣兽药黑窝点及无证经营行为。三是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的行为。四是生产、经营及使用禁用兽药、废止目录兽药、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行为。五是用抗菌药物或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行为。六是农业部通报的假劣兽药。七是改变产品组方、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违规标签和说明书等假劣兽药。八是畜禽养殖企业无兽药使用记录或记录不真实、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九是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未执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着力加强兽药生产监管。监督兽药生产企业规范兽药GMP运行,依法查处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对我省被列为全国重点监控的兽药生产企业,一年内不予办理产品文号申报审核,增加产品抽检品种及批次。对改变组方、自编产品文号、一个批准文号多个产品,给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兽药生产企业,依法依规按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并责令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农业部收回兽药GMP证书、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是着力加强兽药经营监管。严格依照兽药经营许可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兽药GSP企业监督检查活动,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反弹行为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对无购销记录或记录不全的,应责令业主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三是着力加强兽药使用监管。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畜禽养殖企业兽药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加强畜禽养殖企业巡查工作力度,坚持实施兽药使用可追溯制度,监督畜禽养殖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加大兽药残留监测力度,扩大检测范围和频率,从严查处残留超标产品。四是建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农业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第2号令,简称《办法》),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此项工作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准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做好资格审核清理“回头看”工作,对照审核清理标准,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没有按规定迁建的,应取消屠宰资格,切实巩固我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工作成果,提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猪肉质量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二是严格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切实严格落实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确保出厂(场)肉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私屠滥宰窝点,要彻底捣毁,坚决取缔。对从事私屠滥宰或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此项工作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
 
  (六)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严格苗种生产许可,规范苗种场管理,重点整治鳜鱼、乌鳢、虾等水产品种,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氯霉素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苗种场的普查、登记、换证,整合或取缔不具备生产资质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苗种场,完善和更新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加大苗种场宣传督查力度,提高主体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组织开展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专项督查行动,重点查处违法违规用药行为、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行为。二是加大对我省主产区的鳜鱼、乌鳢、对虾等品种监测力度。开展不定期抽检,通报检测结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禁用药物行为。三是开展水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对我省生产的鳜鱼、乌鳢、对虾等重点品种,提高准出门槛,严格索证索票,做到逢出必检(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代谢物)。四是加大生产环节禁用药物监管力度。加大生产基地日常监管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购买、储存、使用禁用药物行为。探索建立渔资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五是加强水产品贮运环节禁用药物监管力度。开展水产品暂养、运输环节禁用药物的专项抽检,同时监测贮运的水产品、水质,严厉打击贮运环节滥用禁用药物的行为。六是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开展禁用药物“扫盲”行动,确保禁用渔药清单张贴到每一个养殖场、宣贯到每一个养殖户。
 
  此项工作由省水产局负责。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按照《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办发〔2014〕21号)文件执行。
 
  此项工作由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工作力量,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严格落实整治方案的各项要求。对于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各地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大监测检查力度。各地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检查力度,围绕整治重点,加大监测范围和频次,开展专项风险监测,对农业部和我厅监测发现的隐患产品,及时跟进开展拉网式检查。对于监测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早依法处置,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狠抓违法案件查处。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格执法、有案必查。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杜绝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四)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对当地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人员开展集中培训,重点宣讲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科学种养知识,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人员法律意识,从生产源头确保质量安全。要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适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强化整治信息报送。各地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固定专人负责,及时向各专项整治负责单位报送信息。《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实行季报制度,2014年5、7、10月和2015年1月的10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整治统计信息;《2014年农业部门查办案件统计表》(附件2)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10日前,报送整治案件查处信息。各市、州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整治信息报送工作,请于5月5日前,确定1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信息报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联系人:任洪军、王永德,电话:027-87665821(兼传真),电子邮箱:hbsnab@126.com。
 
     附件下载:1.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2014年农业部门查办案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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