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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产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鄂渔办发〔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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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7 16:35:14  来源:湖北省水产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1709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4〕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4年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局制定了《2014年湖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湖北省水产局
湖北省水产局
发布文号 鄂渔办发〔2014〕5号
发布日期 2014-03-18 生效日期 2014-03-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bfm.gov.cn/zwgk/xzgw/2014-03-20/23347.html
各市、州、县(区)水产(主管)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4〕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4年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局制定了《2014年湖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水产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
 
  2014年湖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集中解决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重点突出问题,2014年将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苗种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规范苗种场管理,严格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确保水产苗种繁育过程中(尤其重点品种)药物使用更加规范,从业者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出病害能力有所提升。
 
  (二)具体措施:
 
  1、开展苗种场的普查、登记、换证,整合或取缔不具备生产资质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苗种场,完善和更新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
 
  2、育苗准备期(3-4月),开展隐患排查。市州县负责督查辖区内重点苗种生产单位,省局负责督查农业部2014年苗种监督抽查拟定的26家省部级水产原良种场。重点督查育苗准备期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如亲本来源是否可靠、孵化池消毒是否彻底、有无违禁投入品储备等。督查与宣传相结合,切实提高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
 
  3、育苗期(5-6月),开展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专项督查行动。重点查处违法违规用药行为、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行为等。督促苗种生产单位建立和完善“三项记录”,建立苗种附证销售制度。督查活动分县市自查、市间交叉检查和省级督查三个阶段:
 
  自查阶段。由各县市水产局组织辖区内水产苗种场开展自查,对发现问题的积极督查整改,严重的给予处罚;交叉检查阶段。由各市、直管市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同志带队,市渔政处(站)同志参与。以查找问题为目的,以实地查看为主要形式,每个市至少检查2个县(区),每个县(区)检查2-3个大型苗种场。交叉检查分工为:武汉检查随州、孝感检查荆州、襄阳检查孝感、荆门检查黄冈、咸宁检查潜江、宜昌检查咸宁、荆州检查鄂州、黄石检查天门、随州检查宜昌、黄冈检查武汉、潜江检查襄阳、仙桃检查黄石、十堰检查仙桃、鄂州检查荆门、天门检查十堰;督查阶段。省局根据交叉检查情况,对暴露问题较多的地区、苗种主产区及2013年出现过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单位进行督查。
 
  4、育苗期(5-6月),配合开展农业部2014年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拟抽检我省26家省部级原良种场,其中国家级原良种场为必检单位。
 
  二、重点品种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对鳜鱼、乌鳢、对虾等问题突出的重点品种进行专项整治,确保抽检综合合格率保持96%以上。
 
  (二)具体措施:
 
  加大对主产区的鳜鱼、乌鳢、对虾等重点品种监测抽检力度。开展不定期抽检,通报检测结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禁用药物行为。
 
  三、禁用药物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检出率明显降低,养殖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诚信自律意识明显增强。
 
  (二)具体措施:
 
  1、结合各地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活动,开展禁用药物“扫盲”行动,确保禁用渔药清单张贴到每一个养殖场、宣贯到每一个养殖户,避免因知识缺乏导致的违规用药行为。
 
  2、加大生产环节禁用药物监管力度。一是加强生产单位数据库建设,引导水产养殖户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二是推广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加强安全养殖技术指导与培训,提高科学防病用药水平;三是加大生产基地日常监管抽检力度。尤其对检出禁用药物的生产单位,加大抽检数量和频率;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购买、储存、使用禁用药物行为。
 
  3、加强水产品贮运环节禁用药物监管力度。开展一次针对水产品暂养、运输环节禁用药物的专项抽检,主要监测贮运的水产品及水质,严厉打击贮运环节滥用禁用药物的行为。
 
  4、探索建立生产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配合相关部门建立渔资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各级水产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整治作为推动全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理清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职责任务。
 
  (二)制定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按照省局治理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全年专项整治计划,依据计划,全面推进。注意突出重点、找准方向,解决突出问题。
 
  (三)着力整治实效,做好工作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务必抓住问题、抓出成效,切忌应付、走过场。整治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以反映问题为主,形成书面材料后上报省局质安办。
 
  联系人:王大军 胡芹芹
 
  联系电话:027-88861022 15927188882
 
  电子邮件:25335307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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