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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怀化市打击非法处置病死动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怀牧渔发〔2014〕55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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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4 14:33:25  来源:怀化市畜牧水产局  浏览次数:227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处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食安委、农业部、食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省畜牧水产局(湘牧渔发〔2014〕43号)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制订2014年怀化市打击非法处置病死动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单位
怀化市畜牧水产局
怀化市畜牧水产局
发布文号 怀牧渔发〔2014〕55号
发布日期 2014-05-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msc.huaihua.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43
  附件4:
 
  2014年怀化市打击非法处置病死动物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责任单位: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 任 人:舒 晓 亮
 
  为进一步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处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食安委、农业部、食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省畜牧水产局(湘牧渔发〔2014〕43号)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区域内舞水、巫水、清水、沅水、锦江、酉水、溆水、渠水等主要河流流域及其干支流、生猪家禽主产县市、规模养殖场(小区)周边地区为重点区域,以动物疫病多发季节为重点时段,对乱扔乱弃、加工制售等非法处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治理,严防病死动物污染生态环境或流入消费市场和餐桌。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动物养殖环节的监管,杜绝病死动物及其产品非法处置;进一步加大投入,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保持对非法处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收购、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彻底铲除加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黑窝点,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二、整治重点及内容
 
  (一)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舞水、巫水、清水、沅水、锦江、酉水、溆水、渠水等江河流域及其干支流重点河段、规模养殖场(小区)周边地区设立监控网点,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一旦发现丢弃的病死动物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打捞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追查病死动物来源,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强化源头监管。
 
  (二)积极争取当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积极争取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推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统筹规划、设施设备建设,因地制宜,选择符合本地实际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对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监管。严格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督促其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完善各项动物防疫制度和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记录;督促养殖场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对出栏动物,必须在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交易或运输;进一步明确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监督其按“五不准,一处理”原则进行处置,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大对非法处置病死动物的执法力度。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疫情监测,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病死动物去向不明的,必须查明去向,对非法销售病死动物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各县市区要加强与食药、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的联防联控,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贩卖、加工、销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对追踪发现非法收购、加工病死动物“黑窝点”,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并严厉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活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4月-5月)。
 
  一是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精心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周密安排部署,提出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请县(市、区)于5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是宣传发动。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殖场(户)等管理相对人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增强对病死动物危害的认识,自觉、主动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教育广大群众不屠宰、不贩运、不加工、不销售、不乱扔、不食用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和提供线索。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0745-2718201。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5月-10月)。各县市区要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收购、出售、运输等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快速反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稽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深挖细查,重拳出击,铲除收购、屠宰病死动物,出售、运输、贮藏和加工病死动物产品黑窝点,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办理一批大案要案,给不法分子以震慑,凡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回头检查阶段(10月)。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全面自查、整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整治的问题是否出现反复、管控制度机制是否建立。对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及时跟进,补救,确保措施落实、整改到位。市局将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布。
 
  (四)督查考评阶段(11月1-15日)。各县市区分别组织对所辖内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评。市局将结合全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年度考评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考评。
 
  (五)总结交流阶段(11月15-30日)。请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专题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材料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传真:0745-2718201,电子邮箱:hhfjz@126.com)。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非法经营病死动物的严重危害性,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为了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市畜牧水产局成立以曾云局长为组长、贺世孝、田开胜副局长为副组长、王南生、舒晓亮、李卫军、戚科夫、杨全湘等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具体领导、督查、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活动开展的领导,确保辖区内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要加强宣传与告知,并要求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承诺书,积极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实施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有关单位发现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报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分区包干、定点联系制度,对重点河道、流域和规模养殖场等,切实做到监管措施到位,明确到岗、任务落实到人。
 
  (三)加强配合,联合监管。各县市区要加强与食安委、工商、质检、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协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现全程、全方位监管,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强化建设,提升素质。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强化教育、培训、监督和管理,建设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执法公正、行为规范、形象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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