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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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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1 16:06:41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浏览次数:6125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91号
发布日期 2014-06-27 生效日期 2014-06-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保〔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6月27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复函 定性 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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