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91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9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1 16:06:41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浏览次数:6102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91号
发布日期 2014-06-27 生效日期 2014-06-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保〔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6月27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复函 定性 食品原料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