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2014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6月6日
2014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突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解决全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先行指标、重在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解决全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全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目标任务
按照食品安全工作“全链条、全覆盖、一体化”的要求,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品种、重点场所的检查,强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源头治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消费全过程控制,完善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坚决打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餐饮消费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坚决杜绝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乳、肉、粮油、蔬菜等食用农畜产品和重点产品合格率稳步提升;
(二)食品安全监管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储运、餐饮消费实现全面覆盖;
(三)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米面等粮食制品、食用油、酒类(含奶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率达到100%;
(四)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农村牧区“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率达到100%;
(五)严厉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针对“瘦肉精”、“地沟油”、“注水及有毒有害牛羊肉”、“假冒伪劣食品及原料”、“私屠滥宰”等突出敏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三、工作重点
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特点,重点从以下5个方面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
(一)针对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
1.继续加大对非法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农兽药、违规使用饲料及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以规范食用农畜产品(蔬菜、水果、各类禽畜、水产品等)在种植养殖阶段对于农药、兽药和饲料的使用管理为重点,对违法使用甲胺磷、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瘦肉精、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或限用农(兽)药行为加大打击和治理力度,着力解决食用农畜产品在种植养殖阶段存在的非法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滥用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和食用农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问题;加强食用农畜产品在收购、贮藏、保鲜、运输过程中保鲜剂、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
完善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强化自律意识和行为,指导和监督落实各经营环节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严厉查处食品添加剂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继续强化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含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对粗制滥造、冒用名牌、虚假宣传和利用标识标注弄虚作假、出售过期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围绕食品重点品种,认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
1.以树立和维护乳业大市良好形象为目标,深入开展乳品质量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对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辆资质条件,积极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强化监测预警与检打联动,加大乳品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强化对乳制品生产、流通的监管,严格落实各项许可制度和监督措施,积极推进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工作;强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信经营的正确引导,完善制度建设,建立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乳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为手段,深入开展肉类食品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以加强畜禽屠宰、加工、流通等方面的许可管理、实施全面监管为工作重点,对私屠滥宰、非法储运、非法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制售贩卖假冒牛羊肉、病死畜禽、注水肉、有毒有害肉及肉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和措施,保障肉及肉制品安全。
3.以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为重点,继续开展食用油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从强化生产源头控制、市场环境净化、保障餐饮供给入手,对食用油生产、流通、使用实施全面监管,坚决遏制“地沟油”、“餐厨废弃油”等有毒有害油脂流入市场,坚决整治制售假冒伪劣散装食用油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食用油从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到餐饮消费全过程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食用油质量和消费安全。
4.以白酒为主要品种,深入开展酒类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彻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黑窝点”,取缔无证无照酒类产品生产小作坊,杜绝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流入市场;完善各项许可制度,加大监督力度,规范酒类生产,解决“塑化剂”、“甜蜜素”超标等问题对酒类产品质量的影响,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市酒类市场良好秩序。
5.以维护少年儿童身体健康为目的,积极开展儿童食品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完成全市儿童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普查登记工作,进一步严格儿童食品市场准入,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儿童食品加工、经营点;加强对学校集体食堂的卫生监管,净化学校(幼儿园)周边食品消费环境;严格规范儿童食品添加剂管理,严禁滥用及超标使用添加剂行为;加强对婴幼儿奶粉、乳饮料产品、冷冻饮品、膨化食品、果冻、饼干、糕点等儿童食品主要品种指标状况的专项检验监测,发现问题要坚决查处。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少年儿童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意识。
6.以打击“四非”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以保健食品行业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保健食品的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三)围绕食品安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认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
1.继续加强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的专项整治。从严审查,确保入市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指导小作坊规范加工,确保其生产、销售的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对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2.继续强化对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农村牧区大集、各类定点定时市场和城乡结合部、学校(幼儿园)周边、居民小区等区域内食品销售网点的监管。重点加强对经营场所、经营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标准、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未能落实主体责任、有效开展入场资格审查及建立管理制度和履行管理责任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者严禁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3.继续加大对主城区、学校、幼儿园、社区、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等重点区域餐饮行业的专项整治力度,积极推进餐饮行业“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以“两证”持证、场所布局、环境条件、原料进购、餐饮具消毒和餐厨废弃物分类管理为整顿规范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散装劣质食用油(地沟油)等违法行为。
(四)突出重点时段,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中秋等重点时段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集中整治旅游食品、节日特色食品和节日消费量大的食品,严厉打击利用特殊时段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和其他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五)重视食品相关产品和新兴业态中食品安全问题,积极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工作
1.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针对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食品销售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3.加强对城市“鲜奶吧”新兴业态的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促进规范发展。
四、工作措施
坚持专项整治和综合施治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逐步开展系统排查,坚决打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完善日常监督、风险监测、不合格食品召回销毁及生产经营管理等长效机制,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结合各旗市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综合协调和部门联动,严格实行监管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力度。要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模式,通过全面调查、明察暗访、群众举报、企业自查等方式,深入组织拉网式摸底排查,全面掌握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品种,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的,应由地区、部门认真予以解决;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交由责任地区、责任部门解决;属于多部门负责的,要明确细化部门责任,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切实予以解决。
(三)强化检验监测。要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检验监测范围和品种,增强发现风险隐患能力。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加强信息通报和分析研判,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四)强化监管措施。继续加强对大中型食品企业的监管,积极建设食品加工园区,引导小企业集中生产经营,监督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完善种植养殖、原料购进、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经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利用市场手段督促企业严格自律、诚信经营,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五)强化信息管理。高度重视舆论监测,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舆情收集、分析、处置工作,及时核查和回应媒体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信息汇总上报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六)强化行刑衔接。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中的突出作用,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凡涉嫌犯罪的,要坚决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能以罚代刑;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调查,行政监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和法院审理工作。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坚决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七)强化群众监督。积极发挥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以及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作用,尽早发现和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把风险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举报投诉电话12331和其他部门举报受理电话、邮箱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和企业员工积极反映食品违法线索、严格执行自治区食品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查办举报投诉案件,及时反馈查办情况,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八)强化应急处置。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处置程序,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程度地控制危害、消除影响。
(九)强化宣传教育。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向全社会表明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活动的态度和决心。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制、诚信自律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要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五、具体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情况,按照在机构改革期间工作不断、力度不减的要求,积极努力开展工作,科学高效的解决本地区、本部门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今年是食品药品体制改革年,要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执法办案和监督抽检工作经费。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并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旗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各旗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提高监管合力。
(四)开展督查指导。市政府将在8月中旬,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对旗市区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
(五)严格责任追究。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消极懈怠、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加大问责处理力度,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地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企业有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为切实保证工作时效,合理把握工作进度,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重点,抓紧制定符合本旗市区、本部门实际的工作方案,同时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工作。已经制定相关方案的各旗市区和部门,要结合本方案的要求,对已有的方案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集中开展工作阶段。全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从农畜产品种植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存、生产、流通、餐饮等方面,同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做到排查到位、查处到位。对集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立案查处。
围绕准入制度、监管制度、企业管理制度、设备工艺、操作规范等方面,采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建设、倡导企业诚信经营、完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出台促进食品产业振兴扶持政策等措施,全面开展综合治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对已经开展的工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成果。2014年11月前,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全面完成本年度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市政府将对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验收。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认真予以整改,并于2014年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报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石志宏,联系电话:0470—8217229。
附件: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