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县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始终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加大重点领域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特别是4月21日国务院、省、市政府召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省、市、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迅速传达部署,研究制定方案,突出重点工作,科学组织实施,呈现出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工作扎实有效推进的良好局面。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持续、深入、有效推进专项工作,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全县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关注。确保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各乡镇人民政府责无旁贷。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长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的措施,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靠前组织实施,每个季度检查督导不少于1次,确保食品安全重大部署落实到位。
(二)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各乡(镇)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列入政府监管部门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各乡(镇)要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狠抓责任目标落实。
(三)强化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县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乡、镇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道关口。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构成违纪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要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并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不断强化和健全监管工作
各乡镇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县级有关部门要不断强化监管措施,狠抓从源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一)全面推行食品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分片包干落实,实现全方位覆盖。要把抓好日常监管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以日常监管深化集中整治,以集中整治强化日常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现象。定期制定和调整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把工作着力点放在风险防范上,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重任。
(二)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监管。严把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和进出口等关口,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搞好工作衔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包括对环境污染防控及餐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监管。建立食品添加剂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重点加强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米、面、油、肉、蛋、奶、菜、果等食品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下移工作重心,切实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乡村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店的监管力度,集中整治重(难)点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三)注重发挥整体工作效能。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分兵把守,又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对辖区内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早预测、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不断创新监管机制,积极研究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的机制与措施,整合监管力量,防止出现职责不清、重复执法、推诿扯皮、效能低下等问题。完善案件查办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互通,快查快办违法案件。
三、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采取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务实的作风、更严格的纪律,严肃整治和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消费市场环境。
(一)突出工作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夹江县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切入点,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特别是要针对国务院近期重点强调的非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等非食用物质进行全面排查,并实施相关防范应对措施。突出抓好易发多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添加剂使用,鲜肉和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酒类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和餐厨废弃物处置,通过主动出击,集中整治,全力以赴打好攻坚战。
(二)加强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和解决问题。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经营的源头管理和治理,加强对基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取缔,对地下生产加工"黑窝点"要彻底清理,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制假售假涉嫌犯罪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五个一律"(一律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黑名单",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一律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一律按法定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三)突出重典治乱,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要积极介入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主动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搞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配合。要进一步加大打击的力度,研究制定更加严厉的打击举措,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让群众放心,让不法分子受到震慑,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
四、大力抓好食品安全源头监管和控制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树立食品安全"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理念,研究制定并积极推行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控制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食品安全的源头污染问题。
(一)大力发展现代化农(畜、水)业。进一步完善产业规划、土地、财税等扶持政策,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良种化、标准化、规模化、规范化生产。加强品牌培育、产品认证和政策支持,加大对市场潜力大、品牌效应强、市场信誉好的食品龙头企业扶持力度,提高食品产业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促进食品产业转变发展方式,力争在生产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和农科技术推广等方面实现现代化。加强农(畜、水)产品、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鼓励发展具备集散功能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固定场所和连锁配送现代物流方式,逐步形成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产品有标识、质量可追溯、风险可控制、产品可召回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
(二)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制度,推动产地准出制度和企业自检制度。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农产品销售企业要加强检验工作,禁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抓好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严格执行转基因食品、液态奶等农产品标识制度,启动无公害农产品强制性认证试点。指导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责任主体作用,落实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高度重视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强对蔬菜、畜产品和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中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以及肥料使用等的监测,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县级相关部门要对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派驻质量抽检员,开展抽查检测,监督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检测制度,向农业部门报告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发现并清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重视治理面源污染,加强对土壤、水质、饲料、包装、储运等要素和牲畜饲养环节的监控,着力解决重金属污染、农药残留超标、乱用(滥用)饲料和添加剂以及疾病传播等重(难)点问题。
五、着力强化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的主体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顺应形势发展需要,把工作重心调整到提高食品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上来,不断加大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力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建立完善食品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关口,凡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必须从严管理,严格市场准入,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对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黑名单"企业,要与生产经营许可办证、校验有效结合。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按照退出机制要求,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控机制。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产品质量安全等进行执法检查,深入排查生产经营管理、技术漏洞和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规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以及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材料采购人员和生产配料人员等的责任,并分别签订责任书。督促和指导大型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指导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制度和强有力的内部自控机制,依靠制度和机制保障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三)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和诚信档案建设,尽快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日常监督、违法犯罪记录与对企业的许可校验结合起来。全面建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和食品安全承诺制,在全县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推行法人代表食品安全签名承诺工作,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法人代表签名的食品安全承诺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保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
(四)加强食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 - 2015年)〉的通知》(食安办〔2011〕17号)要求,认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工作,每个食品从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着力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励和规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的监管责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职、重在治本,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办法,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制体系建设。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积极推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管对象的行为规范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给监管对象和社会公众以清晰的行为预期和监督依据。抓紧开展对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加强管理的调研工作,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据可依,解决分段监管中的衔接问题,推动监管合力形成。同时要认真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建立严管、严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治秩序。
(二)加强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县级有关部门要全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尽快建立包含食品安全各环节、覆盖全县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及时组织开展本区域食品安全隐患的评估工作,建立畅通的风险信息、监测建议、评估结果通报机制。
(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监管工作。对于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要指导监督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完善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相关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章可循。
(四)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拓宽信息渠道,提高公众参与度,构筑及时有效的"群众监督网",凝聚齐抓共管合力。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问题监督,尤其要重视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并及时受理和排查举报线索。与媒体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实事求是地报道各地所做的工作及披露食品安全事件,营造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舆论环境。
(五)加强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抓好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增强政治敏感性,重视加强舆情收集和引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分析食品安全舆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追根溯源,查清真相,及时、准确、客观发布食品安全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七、进一步强化落实保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着眼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各级监管力量,全力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一)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明确办事机构,加强人员配置,完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尽快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综合监管工作体系。把监管队伍的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提高食品监管人员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
(二)发挥监测机构作用。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测机构的技术和装备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解决现阶段检测机构小、散、弱的问题。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检测技术机构资源,促进结构合理布局,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检测收费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社会中介机构在检测中谋取不合理利益的行为。
(三)加大保障工作力度。认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科学谋划溯源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检测手段、应急管理机制、基层监管体系建设等重大工作。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积极整合资源,优化支出结构,扎实做好基础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