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青政办[2014]9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青政办[2014]9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27 13:36:56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022
核心提示:照中央的部署,省政府决定突出重点、明确分工、分批实施、逐步推进,用4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14]97号
发布日期 2014-06-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qh.gov.cn/html/1670/272161.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编委负责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严肃改革纪律,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改革实施。按照中央的部署,省政府决定突出重点、明确分工、分批实施、逐步推进,用4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28项)

  (一)实施省政府相关机构的更名和组建。(省编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2014年3月底前完成)

  (二)制定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解决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问题。(各部门提出意见,省编办负责审核,按程序审批。2014年5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印发关于省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通知。(省编办负责,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市(州)县落实)

  (四)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省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落实)

  (五)对现有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省编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4月底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六)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以“红头文件”设立的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项。(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落实。2014年4月底前完成)

  (七)优化规范并严控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省编办负责汇总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制订严控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办法,各部门分别对各自的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减少审批程序、环节、期限等。2014年底前完成)

  (八)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省编办负责。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下放一批适合市(州)、县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2014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一)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方案。(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上半年完成)

  (十二)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提出拟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省编办、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2014年底前完成)

  (十三)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省民政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4年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按新的制度规定加强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十四)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投资活动中生态保护、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底前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改出台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十五)推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底前在职责范围内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具体措施)

  (十六)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等。(省编办负责,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实施。2014年底前完成)

  (十七)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等。(省编办负责,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实施。2014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八)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职责。(省编办会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底前完成)

  (十九)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由市(州)、县政府负责。省政府主要负责维护全省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加强对市(州)、县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省有关市场监管部门于2014年6月底前提出具体措施,省编办指导市(州)、县政府衔接落实)

  (二十)提出一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建议。(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同步提出建议,2014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各部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按照《方案》精神,提出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的具体措施)

  (二十二)加强政府服务体系建设,改进和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功能,鼓励和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招投标和监督评估等制度,加快形成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对可由市场提供、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底前提出具体政策)

  (二十三)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会同省编办、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14年9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2014年底前公布权责清单)

  (二十四)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严格实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制定控编减编工作方案。中央核定的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员额不得突破。以2012年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实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并在总量内有所减少。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协调,逐步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将其转为行政机构。通过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严格控制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非领导职务严格按规定配备。采取切实措施清理编外人员,指导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妥善处理编外用人问题。(省编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2014年6月底前提出工作方案)

  (二十六)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加强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及时核减职能减少、工作任务不饱和单位的人员编制,加强事关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工作的人员力量。探索建立在总量内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调剂使用编制制度,结合简政放权、重心下移,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省编办于2014年6月底前提出工作方案,会同各部门推进)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省编办与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商,于2014年底前完善协调配置机制,进一步规范实名制管理)

  (二十八)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省监察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于2014年底前出台相关规定并实施)

  二、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18项)

  (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省编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二)取消省政府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省编办会同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三)进一步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市(州)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四)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五)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省编办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六)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省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七)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省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八)推进政务诚信制度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省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九)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制度。(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5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对市(州)政府的指导,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分别负责。2015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15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省司法厅负责。2015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5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五)提出一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建议。(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同步提出建议。2015年6月底前完成)

  (十六)出台并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省财政厅负责。2015年底前完成)

  (十七)加大清理力度,完成行政审批等事项减少三分之一以上的目标。(省编办负责,2015年底前完成)

  (十八)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能力建设。健全社会组织自律和监管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青海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三、2016年完成的任务(共9项)

  (一)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并基本完成投资体制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省编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省编办负责)

  (四)基本完成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工作。(省编办会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推进商务诚信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六)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七)出台并实施政务诚信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八)基本完成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九)结合国家修订《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修订完善《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省编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2017年完成的任务(共4项)

  (一)基本建成金融、工商登记、纳税、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

  (二)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基本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省民政厅、省编办分别负责)

  (四)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省政府机构职能体系。(省编办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将落实《方案》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建立落实《方案》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落实任务分工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的,请牵头部门提出并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突出重点,逐项抓好落实。要按时完成省政府部门的“三定”工作。“三定”规定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落实职能转变要求,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各部门都要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做到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下放的必须下放,该整合的必须整合,真正做到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该加强的要切实加强,

  改善和加强管理,严格依法监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四)加强督查,务求取得实效。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部门落实分工情况组织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逐一落实到位,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2014年6月3日

 地区: 青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