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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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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23 14:59:50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4406
核心提示:《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发布日期 1997-08-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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