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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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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13 13:33:22  来源: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997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食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委托生产秩序,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加强委托生产食品备案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食品安全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5-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1-28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陕西省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食药监函〔2016〕26号)

  为了加强对食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委托生产秩序,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加强委托生产食品备案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食品安全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省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备案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对食品委托生产实施备案监督管理。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食品委托生产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应到所在地的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

  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委托生产。

  第五条  委托方企业委托受托方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由委托方企业销售,受托方企业不得销售委托生产的食品。

  第六条  委托双方生产备案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方企业必须为已经取得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且生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生产备案的产品;

  (二)受托方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受托产品必须与食品生产许可项目一致;

  (三)受托方企业必须自己生产委托方委托生产的产品,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食品再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得直接采购其他企业的产品作为被委托产品提供给委托方;

  (四)涉及产业政策限制的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食品的受托方必须是同类生产企业;

  第七条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食品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标准、检验验收等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委托协议签订15日内,委托双方就委托生产情况分别向其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委托生产食品备案表(附件);

  (二)委托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委托双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委托产品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

  (七)委托生产食品协议。

  第九条  委托生产食品标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

  第十条  委托生产备案程序:

  1.委托双方应到所在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委托生产食品备案。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材料齐全、完整和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需补证材料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视为撤回。对不属于此备案项目范围等情况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4.委托双方对备案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复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当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合同或协议期限、提供材料的合法有效性等备案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备案,并附原备案表。

  重新备案的备案表、提供材料及备案程序与首次备案相同。

  第十二条  备案有效期以委托双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照的有效期及双方协议有效期的最短日期进行确定。有效期最长为1年。

  第十三条  委托生产食品备案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备案终止

  1.委托双方协议中止的;

  2.超过备案有效期的;

  3.委托双方任何一方失去相关法定资质条件的;

  4.发现委托双方故意在备案中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

  5.委托生产食品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问题。

  第十五条  委托方企业承担委托产品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受托方企业要依法按照委托生产产品标准严格组织生产,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法对委托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   委托食品生产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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