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29号),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加强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水资源管理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在全省率先崛起、建设富裕和谐秀美萍乡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
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地制宜,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推进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强化部门间分工协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三)目标任务。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58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1.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5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6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
二、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实现区域用水总量控制
(四)强化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建立市、县(区)、重点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市发改和水务部门制定下达各县(区)控制指标,各县(区)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对已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从严控制农业用水增长,大力推进工业和生活节水。确保我市用水总量不突破省下达的控制指标。
(五) 严格水资源论证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于直接从河流、湖库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己建成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要限期补办水资源论证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要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科学论证,加强涉水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布局的科学论证工作,开展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市及县(区)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和投产使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律依法查处。加强水资源论证的延伸管理,组织开展对论证审查、审批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对原已审批发证但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项目,在换发取水许可证之前要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要加强水资源论证资质的管理,严把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关,提高水资源论证质量。
(六) 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尽快建立取水许可管理等级信息台账,力争到2013年,各地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全部登记入库,并向社会公布,实现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率达到100%。到2015年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计划用水管理率达到100%,大中型灌区等其他用水大户取用水计划管理率达到100%。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对新增取水许可严格控制,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新增取水许可,必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新增取水建设项目的审批;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重点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
(七) 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地方擅自出台的减免、缓征或停征政策,必须限期清理,确保应收尽收。严格执行自来水按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的政策。对于市政及城市绿化等取用水,严格实行计量收费。制定再生水价格政策,鼓励工业、洗车、市政及城市绿化等使用再生水。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并纳入统一管理。
(八) 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在已有地下水监测站网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区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严禁在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打井取水,对原有自备水井要限期关闭。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
(九)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对枯水期和特殊情况下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确保城乡居民用水安全。水力发电、供水等调度应该服从全市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必须服从。重点推进袁河、渌水水资源统一调度,积极开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库)连通、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和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保障能力。
三、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稳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落实好超计划用水累进加收水资源费政策。以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中心,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保障,逐步建立起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体系,不断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我省新制(修)订的《江西省城市生活用水定额》(DB36/T419-2011)、《江西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36/T420-2011)、《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B36/T619-2011)。凡是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项目,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审批。
(十二)全面实施节水“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产使用。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确保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三)强化重点用水户监管。构建重点用水户监控管理体系,建设全市相关行政部门共享的重点用水户监管信息平台。市、县(区)水行政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制定下达重点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重点用水户应按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测试结果作为换发取水许可证和核定年度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开展测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十四)落实取水计量设施监管。全市所有直接从河流、湖库或者地下取水的用水户必须安装取水计量和远程监控装置,接入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新建取水工程在竣工时,应同时完成计量设施的安装,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各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必须接受水行政部门和计量监管部门的定期检定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五)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逐步实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抓好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改变农业用水方式,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推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及时公布节水器具、节水产品名录,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展节水改造,重点提高重复利用率。重点用水企业应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加强节水宣传、引导公众参与,建成一批节水型学校、企业、机关单位,以点带面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加强城市自来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强化水资源保护
(十六)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水环境,防治河流湖库富营养化。市水行政部门要在2013年底前提出市、县(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县(区)政府要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测成果作为检查考核水功能区的依据。
(十七)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在保护区设立明显的标志,接受公众监督。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加强农村集中供水水源地安全管理,全面推进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城市备用水源地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均建有应急备用水源,实现城市供水水源的多元化,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八)加大入河库排污口监管力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抓紧制定和完善我市入河库排污口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入河库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重点是工业园区和污水处理厂设置的排污口。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须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县(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并逐步核减排污量。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码头等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工程;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十九)加强河库水域、岸线和滩地管理和水系生态保护。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应当优先保护河库水域,确保合理的水面率,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促进水生态良性循环。从严控制占用河库水域,确需使用水域的,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编制水域等效替代方案,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部门批准。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维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持河(库)生态健康。开展河(库)健康评估,定期发布重要河(库)生态健康状况报告,配合实施袁河流域水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二十)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各县(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建设、农业、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十一)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二十二)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加强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取水、排水、入河库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强地下水动态、地面沉降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健全统计台账,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统计、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二十三) 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市级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四)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政策法规,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2015年前,以县(区)为单位实现水资源管理基本现代化。各级水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与发改、环保、建设、公安、国土等行政部门建立长效联动机制,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重点查处无证取水、非法打井、无计量设施取水、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及拒缴、少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并在2014年底前完成一轮水资源管理联合执法大检查。完善水资源管理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批评,对水资源管理执法进行监督。加大水资源管理信息的公开力度,重点在取水许可、排污口监管、地表水源地和地下水、用水计划、节奖超罚保护等环节,建立强制信息公开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全社会发布各种水资源、水环境信息。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0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