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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江西省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卫政法字[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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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12 01:44:08  来源:江西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2303
核心提示:为切实依法履行我省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委《2014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卫食品发[2013]38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部门2014年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任务分配表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17号),我委制定了《2014年江西省卫生计生部门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
发布文号 赣卫政法字[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03-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xwst.gov.cn/cszw/zfsa/zfsp_gzwj2/201404/t20140418_320632.htm
各设区市卫生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江西中心(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职防院:
 
  为切实依法履行我省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委《2014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卫食品发[2013]38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部门2014年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任务分配表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17号),我委制定了《2014年江西省卫生计生部门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我省商务、质监、粮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的任务由省级相应部门根据国家部委下达的任务另行安排)
 
  联系人:
 
  省卫生计生委政法食品处孙庆华 电话:86255031
 
  省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所刘成伟 电话:88319810
 
                 游兴勇
 
  附件:2014年江西省卫生计生部门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工作方案
 
  2014年3月5日
 
  附件:
 
  2014年江西省卫生计生部门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委《2014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卫食品发[2013]38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部门2014年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任务分配表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17号),就我省卫生计生部门承担并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目标:依法监测我省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掌握我省食品安全状况;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追踪可能来源,对食品安全风险和食源性疾病暴发做到早发现、早预警,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订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具体目标: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实际完成监测样品数量不得少于本计划规定的任务量;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每家哨点医院全年收集报送病例信息不少于50份;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每家哨点医院不少于100份样本;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必须100%上报。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附录1)
 
  1.常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有害元素、生物毒素、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食品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等指标。监测样品包括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粮食及其制品、乳与乳制品、肉与肉制品、蛋与蛋制品、豆类及其制品、调味品、水产品及其制品、坚果及其籽类、饮料、茶叶、酒类、包装材料等14大类,任务量为3840件,具体任务详见表1。(监测责任单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江西中心、南昌市CDC、九江市CDC、上饶市CDC、宜春市CDC、吉安市CDC、赣州市CDC、九江市浔阳区CDC、泰和县CDC)
 
  2.专项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有害元素、有机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卫生指示菌和食源性致病菌等。监测样品包括粮食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肉与肉制品、水产及其制品、餐饮食品等5大类,任务量为552件,具体任务详见表2。(监测责任单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江西中心、九江市CDC、抚州市CDC、萍乡市CDC、景德镇市CDC、新余市CDC、鹰潭市CDC)
 
  3.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监测包括6类食品中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寄生虫和病毒等指标,任务量为2020件,具体任务详见表3、表4。(监测责任单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江西中心、九江市CDC、宜春市CDC、景德镇市CDC、萍乡市CDC、南昌市青云谱区CDC、吉安市吉州区CDC、兴国县CDC、铅山县CDC、奉新县CDC、彭泽县CDC、德安县CDC、上饶县CDC、修水县CDC)
 
  (二)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附录2)
 
  监测蔬菜、茶叶、粮食、家畜家禽肉类4类食品中的放射性元素,任务量8种8份样品(监测责任单位:省职防院)。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及监督(附录3)
 
  1、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及异常病例监测、特定病原体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2部分内容(监测责任单位:60家哨点医院和54家哨点疾控中心)。
 
  (2)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对所有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报告(报告单位: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
 
  2.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卫生监督:包括对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和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进行监督,由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对监测哨点疾控中心和监测哨点医院履行监测职责、开展监测工作、报送监测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区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落实监测和报告责任(监督责任单位:11家设区市卫生监督所,具体监督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四)耐药性监测
 
  监测对象为食品和病例标本检出的沙门氏菌分离株(监测责任单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江西中心)。
 
  (五)致病菌分子分型监测
 
  监测对象为食品和病例标本检出的沙门氏菌分离株(监测责任单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江西中心)。
 
  三、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监测点设置
 
  监测点是指根据我省的行政区划,在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样品的县(区)。我省设定监测点的数量应覆盖所有设区市和80%以上的县(区)行政区域,具体采样点由省疾控中心在组织各监测机构实施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任务中进行协调安排。
 
  (二)检测样品数量及采样要求
 
  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的各监测责任单位实际完成监测样品数量应不少于本计划规定的任务量。要综合考虑本地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避免集中采样。常规监测的监测点、采样位置和采样时间要保持相对固定。监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必要时应当对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进行扩大监测。为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样品采集后到实验室检测不得超过15天。
 
  (三)检测机构资质
 
  承担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任务的疾控机构必须取得相关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资质,能够承担依法出证法律责任,能确保按时按量完成监测任务,并按时报告监测信息。
 
  (四)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衔接与配合
 
  哨点医疗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标本采集、信息与标本(或菌株)报送。哨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标本实验室检测和信息网络报告,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五)监测方法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另发)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六)监测结果报告
 
  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监测计划的要求报告。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各级监测机构按程序及时报告。
 
  1.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报告。
 
  日常报告:原则上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如检测发现阳性(超过标准值)食品,各监测机构应当在确认检测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向省疾控中心、省卫生计生委政法食品处报告;凡属采自本地的阳性食品,还需向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设区市卫生局应在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总结报告:2014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省疾控中心分别将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微生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送我委。
 
  2.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报告。原则上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日内报送监测数据。每个季度的报告日期不晚于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省职防院分别于2014年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汇总上半年和全年的监测结果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3.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由哨点医院向哨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信息和待测标本(方法及要求详见附录3)。
 
  (2)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由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负责报告(方法及要求详见附录3)。
 
  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季报告制度,设区市疾控中心每季度汇总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情况报上级疾控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区市卫生局和省疾控中心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我委报送上一季度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汇总结果,2015年1月10日前报送全年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
 
  四、监测工作管理职责分工
 
  1.省卫生计生委按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达的任务和要求,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经费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考核。
 
  2.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重点协调、督促做好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的核实报告。各设区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和病原学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设区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各监测哨点医院和疾控中心开展监测报告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查考核。
 
  3.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江西中心(省疾控中心)组织实施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工作,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方案,组织监测实验室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负责监测工作手册发放、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数据统计、资料分析和信息管理和相关督导考核。
 
  4.省卫生监督所对全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完善相关监督工作规程,指导有关监督机构对各监测单位依法履职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相关信息;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5.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责任单位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任务和要求,负责开展相关食品采样、检测、报告工作;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机构负责分别做好病例信息和标本采集、检验、报告等工作。
 
  五、经费保障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食品安全保障经费”安排,按照任务带经费的形式,对各有关监测、监督机构实施专项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另行下达)。专项资金用于开支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工作必需的业务、培训支出及相关人员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2. 2014年江西省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任务安排表
 
  3. 2014年江西省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安排【   附录2、3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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