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从源头抓质量,确保生产企业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保证工业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质量,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明确并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每年对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获证企业总数的10%。监督检查是依据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对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对不能履行生产许可条件或存在其它违法问题的企业,依法作出严厉的处理,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由滨海新区质监局及各区县质监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许办”)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确定监督检查企业的原则是:
1、近期在质检总局、市质监局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中问题产品检出率较高的同类企业;
2、产业集中度相对较高,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企业;
3、涉及群众投诉举报的企业;
4、对新取证企业的许可证申报材料需进一步核实的企业;
5、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同类企业;
6、其他需要检查的企业。
第五条 滨海新区质监局及各区县质监局于每季度末确定下一季度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计划》(见附件1)填写,报送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
滨海新区质监局及各区县质监局在确定监督检查企业名单时,应遵循严谨、务实、公正的基本原则,充分结合区域监管特点和确定抽查企业的具体要求,统筹、有序、合理安排。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要结合许可证年度审查工作一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审查中心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安排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组成获证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监督检查组,确定监督检查时间,通知属地质监局。
第七条 属地质监局负责通知被检查企业,并安排不少于2名负责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监督及年度审查;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履行监督检查的检查组由2至3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注册审查员组成,负责相应的技术审查。市工许办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企业的检查工作。
第八条 监督检查结论的判定及结果的处理:
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当即填写《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2),现场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需整改的企业,应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经属地质监局对整改情况确认,填写《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企业整改汇总表》(见附件3)和《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企业整改确认单》(见附件4)。
被检查企业拒绝监督检查的或拒不在《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字的,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按照监督检查不合格处理。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各属地质监局要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九条 监督检查材料的汇总及分析:
审查中心负责监督检查材料的汇总工作,并结合检查结论及检查组反馈的意见,每季度提出相应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要翔实、客观反映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保持状况。
市工许办按季度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通报,并定期召开监督检查工作分析会,对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行有针对性的研讨,进一步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