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负责本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职责。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承担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质监局]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方式有:年度审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
第四条 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接受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条 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市、县(市、区)质监局负责具体实施。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条 年度审查包括对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应当开展自查,向各市质监局提交《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一式三份和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在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各市质监局在企业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时将“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审通知单”(附件2)发放给企业,做到年审工作预先告知。
第七条 各市质监局应自收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10%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制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计划。
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实地检查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各市质监局应自收到企业自查报告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由各市质监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报告,检查重点为企业是否存在《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轻微缺陷、不合格项以及企业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自查报告书面审查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合格的企业,各市质监局在获证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对自查报告书面审查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各市质监局在作出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获证企业年度审查不合格整改通知书”(附件3)至企业,企业应进行不超过1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复查报告,复查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建议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对拒不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或虚报《获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各市质监局应及时将企业名单移交当地稽查部门,按《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企业名单上报省许可证办公室。
第九条 对企业产品质量的抽样检查,由各市质监局上报抽样检查计划。各市质监局可根据本地区获证企业和产品质量状况,于每年9月15日前上报产品质量抽查检查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经省许可证办公室商省局有关处室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下,需增补抽样检查计划的,另行上报。
对产品质量抽样检查不合格的企业,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处理。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复查报告,复查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建议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各市质监局可以根据产品生产季节性特点安排具体的年度审查时间,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上年度的“获证企业年度审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年度审查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各市质监局要根据区域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可通过巡查和回访等方式来进行。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而进行的巡回检查。
巡查主要围绕以下内容:一是检查企业生产许可证标识、标注;二是检查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三是检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情况;四是检查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五是检查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情况;六是检查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情况。
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回访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企业规定的整改期满后及时实施。回访中发现获证企业原问题仍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规定要求。
对获证企业的巡查、回访情况应填写“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表”(附件5),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是指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各市质监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召开行业整顿会议,严格规范获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在专项检查工作中,确需对获证产品进行强制检验的,各市质监局可将企业名单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批准后实施产品抽样检验,产品抽样检验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应当对企业进行飞行检查,飞行检查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实施:
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
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
3、企业存在制假售假行为和记录的;
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5、省级发证产品的发证质量抽查;
6、上级交办的检查。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各市质监局应及时向企业发出“获证企业监督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书”(附件6),并视具体情况对企业采取帮扶或限期改正、停产整顿等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获证企业的生产规模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产品质量稳定性等信息,可将获证企业划分为A、B、C、D四级进行分级监管,并可根据其发展状况动态调整。
A级企业:具有较强的质量法制意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稳定,获得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不合格记录。A级企业以扶持为主,依靠其自身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引导其做大做强,起到行业龙头和诚信典范的作用。A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B级企业:能够自觉守法,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完善,产品质量基本稳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不合格记录。B级企业应鼓励其积极争创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称号,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逐步向A级企业发展。B级企业每半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C级企业:质量法制意识较淡薄,虽具备必备的生产和检测条件,但质量管理较薄弱,有监督检查不合格和质量违法不良记录存在。C级企业应指导其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控制能力,纳入名牌产品培育计划,C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
D级企业:严重违反质量法律、法规,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或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D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各市质监局在证后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符合注销规定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各市质监局可结合本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制订本地区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报省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对在年度审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其违规、违法情况。
第十九条 各市质监局应建立健全获证企业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区域内获证企业证后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登记备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质监局2006年5月23日发布《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