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直属单位:
为促进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省局修订了局机关的工作规则,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促进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工作规则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建设依法监管、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机关。
三、省局的工作准则是: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开拓进取、规范监管、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甘于奉献。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五、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其他需要召开的重要会议。
六、副局长(含副局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下同)按照分工负责领导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代表省局对外参加活动。
七、局长出国(境)访问、出差、脱产学习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出国(境)访问、出差、脱产学习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代管。
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
八、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局长、副局长的领导下,主持本部门的工作。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武汉市应确定一名副职或专员主持本处室、直属单位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行政
九、省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省政府的授权行使监督管理权,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省局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实际需要,适时提出我省地方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立法、修改或废止建议。
省局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十一、省局起草地方性法规建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
十二、地方立法建议或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处室起草,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审查,办公室复核。
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处室或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加强协调,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处室或单位)的意见。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事先请示省政府。
十三、省局规范性文件应由政策法规处向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其解释工作由主办处室(直属机构)负责提出建议,政策法规处负责承办。
十四、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强化责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省局及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十六、省局负责拟订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省政府规章草案、部门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建议、重要工作计划、重要会议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省局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关注度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向社会征求意见、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十八、省局重要文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分管局领导应当召集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进行充分讨论和修改。
十九、省局机关各处室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省局直属单位涉及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局有关处室的意见,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
二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局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一、省局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全面推进和深化省局政务公开。
二十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是省局信息公开的主要网站。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和相关规定,除需要保密的外,均应及时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三、省局建立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制度。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局领导为局新闻发言人。根据局长授权,新闻发言人代表省局对外发布重大新闻。
省局信息公开及政务信息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由新闻宣传处归口管理。
第六章 健全监督机制
二十四、省局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质询,报告工作;主动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议案、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十五、各处室、直属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诚恳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
二十六、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落实《信访条例》,健全信访制度;进一步畅通群众反映问题、咨询政策、提出建议的渠道;局领导、各处室负责人要认真阅批群众来信;各处室、直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接待工作。
二十七、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省局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八、省局及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要落实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省局工作安排必须加强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省局实行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必要时可以召开一定层级的干部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为精减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质效,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有关会议可以合并召开。
三十、局党组会议由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议题和参加人员由人事教育处拟定后报局党组书记批准。
三十一、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食品药品安全监察专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和部署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应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政府审批。
三十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集,局领导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各单位工作安排汇报,确定局工作重点。
(二)讨论、审定以局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和重要文件;
(三)学习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法规。
(四)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并形成工作指导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的问题。
局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办公室应在会前两天将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等通知与会人员。
三十三、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由有关人员列席。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各处室或分管局长提出,局长确定。有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局领导可随时动议确定议题召开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决定、指示;研究贯彻局党组有关重要决定;
(二)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要点、重大会议安排;
(三)研究决定局机关、直属单位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十四、全省性专题工作会议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或部署专项工作。会议的组织准备和会务工作由主办处室负责,办公室协助。
三十五、提请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局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局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局长批印,汇报材料由局分管领导同志批印。会议议题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协调一致后提请会议审议。
三十六、省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委托的副局长签发。
省局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分管副局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报局长签发。
三十七、对全省性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八章 请示报告
三十八、省局(或省局党组)对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到食品药品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三十九、局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重要会议,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局党组或局务会议报告,有关文件资料由办公室负责送省局领导传阅。
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总局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须报局长审批。参加省直有关厅、局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须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四十、局长出访、出差,应事先向省政府报告;其他局领导出访、出差,应事先向局长报告,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
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离岗休假、学习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向局办公室报备。
四十一、局领导的公务活动(包括接待来访、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出差等)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外事活动由人事教育处负责安排。
不得参加行政相对人或下级机关举办的奠基、剪彩、揭幕、颁奖、周年纪念、开业庆典等事务性活动。
四十二、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约稿,由新闻宣传处统一安排,必要时,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来省局联系工作的执法、司法、律师等法务工作者,由政策法规处归口接待,有关处室配合。
四十三、各地、各部门党政军副厅(师)级以上领导和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来局商谈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局长或其他局领导接待。其他对象,由相关处室对口接待,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会见。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省局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四十五、凡主送或者抄送省局的公文,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登记、编号并提出拟办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来文,应报局领导阅批。
各处室应按照局领导批示及办公室拟办意见及时办理公文。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四十六、公文运转应规范高效、安全保密。除省局领导交办事项外,各市(州)局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报送省局领导的批阅件,须经办公室按公文运转程序呈报批阅。
四十七、制发公文涉及其他处室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处室须主动与有关处室协调一致并会签后,报分管领导审签;涉及重大问题经协商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主办处室应当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按照公文审批程序,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八、省局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使用省局印章,必须由局领导签字同意。另有程序规定的除外。
四十九、内设机构中除办公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外,其他处室不得对外行文。使用电话或发便函即可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
五十、制发公文必须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会签和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局长签发,或由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他发文,按照局领导的分工,由局长或副局长签发;以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省局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一、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局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局领导和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省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局长或省局集体同意。
五十三、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和数据,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五十四、局领导及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五、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的“六条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履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五十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各处室、直属单位之间不得互相吃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行政相对人的礼金、礼品、商业预付卡、土特产和宴请。
五十七、必须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八条、省局要加强建设学习型机关,省局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面对面接触群众,了解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一章 附 则
五十九、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问题,由局办公室向局长办公会报告处理。
六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局2001年制定的《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