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协作配合,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保证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切实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决定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民生理念,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与公安联动执法建设,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提升我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食品药品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旨在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各自职能优势,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形成防范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切实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效率和防范打击能力。
三、具体措施
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执法协作、行刑衔接、信息互通、联动保障等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工作运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做到权责分明、协作紧密、工作有序。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周召开,由联动执法办公室负责筹备和组织,地点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轮流安排,参加人员为双方分管领导、执法部门负责人及执法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会议主要通报双方在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的联动执法情况和相关信息,协商解决联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随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建立执法协作制度
切实加强案件的协作配合工作。双方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方应当协作配合。
1.对于由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牵头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需要对方配合的。
2.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涉及到需要查询当事人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或公安登记信息的。
3.案件卷宗的查阅。双方在不违反保密制度和工作原则的前提下,且认为对案件的查办有重大作用的,可申请查阅对方的案件档案或卷宗。
4.提前介入调查。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初步清点计算涉案金额或财物数量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存在逃匿行为,若不及时控制相关涉案人员会对案件后续查出带来严重影响的案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中,认为需要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参加的,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应及时介入。
5.其他应当协作配合的情况。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制度
1.建立案件移送及交接工作流程。
(1)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现场执法时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必要时在案件现场办理案件移送交接手续。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签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且应在受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机关。
(2)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移交公安机关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及时将案卷材料及涉案物品移交或退回食品药品监管机关。
(3)移送中存在疑点或难点问题的,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存在争议的,提交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2.公安机关在受理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审查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
(6)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本意见规定的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是指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前,对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所必不可少的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3.涉案证据保存及处理要求。
(1)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对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书。移送时,要提供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公安机关可以在立案后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食品药品监管机关,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要依据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收取费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视情申请地方财政列支解决。
(2)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涉案物品等需要保存留作证据的,原则上按照“谁先受理,谁先采集保存”的原则处理。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制度
1.做好情报信息的会商和研判。
(1)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民生警务平台66666110”和食品药品监管机关“12331”投诉举报电话作用,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可共同使用的有价值的情报信息互相通报,重大紧急情报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向对方通报,其他情报信息每月通报一次。
(2)对于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各自管辖范围的但需要对方部门深入调查的情报信息,应当迅速将获取的情报信息向对方部门进行移交或者通报。
(3)各自确定一名执法人员作为联络员,随时沟通、分析研判双方所掌握的可共同使用的案件线索。
2.做好工作情况通报。
每季度进行执法工作情况通报,内容包括: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向公安机关通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公安机关向食品药品监管机关通报移送案件的受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起诉以及撤案等情况。
(五)建立联动执法保障机制
1.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负责提供联动执法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除公安自备警用车辆外)、执法装备及所需办公经费,并积极争取将联动执法日常办公、宣传教育等日常工作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2.共同努力将双方查获的有毒有害易烂易腐涉案物品的处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该类涉案物品的及时处置。
3.建立联动执法办案经费保障机制,牵头单位负责经费保障。
(六)培训学习制度
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双方就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办案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等知识进行相互培训。同时,为加强与外地市的交流与合作,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到外地市学习考察,开拓工作思路,提高办案水平。
四、组织领导
双方成立联动执法工作组,由双方分管领导任组长,食药稽查支队和食药环侦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工作组下设联动执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人由食药稽查支队、食药环侦支队有关人员担任,成员由食药稽查支队、食药环侦支队指派相对固定人员组成。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公安机关参照本意见建立相应的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附件:联动执法办公室职责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公安局
2014年5月5日
附件:
联动执法办公室职责
为保障联动执法工作机制高效运行,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共同成立联动执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联动执法办公室职责包括:
1.掌握、汇总本地区食品药品违法活动的情况,分析总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手段和发展趋势,提出预防和打击的对策及措施。
2.建立健全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等信息的共享。
3.组织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4.负责对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之间移送案件和线索的审核,对联合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商研究,协商解决双方在联合执法和案件、线索移送中存在的问题。
5.筹备、组织联席会议和工作例会。
6.组织开展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联合宣传、调研、培训、检查等活动。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