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第79号令)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县(市)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各县(市)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获证企业年度报告、以及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组织方式
获证企业年度报告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受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材料审核
1.获证企业完成自查后,应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获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生产许可证、附页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报告1份(每个获证单元各一份);
(5)食品生产企业:比对检验报告1份、*号检验报告2份(如*号检验报告内容可以满足比对检验报告内容时,可不提供比对检验报告);
(6)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如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应提交4次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报告;如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应提交一次比对检验报告;
(7)获证产品在用标签各1份;
(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2.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后,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对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3.仅进行书面审查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四、实地抽查
1.实地抽查企业应在以下五类中选择,抽查数量应大于获证企业总数的10%。
(1)2013年度国抽、省抽不合格的企业;
(2)在自查材料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企业;
(3)季节性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
(4)生产乳制品、肉制品、速冻食品、冷冻饮品、饮料、白酒等高风险食品的企业;
(5)其他需要实地抽查的企业。
2.2014年1月1日之后新获证企业不参加本年度的年审工作;为确保年审工作的连续性,2014年1月1日之后换证企业参加年审工作,但不进行实地核查。
3.实地抽查重点是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119号公告)的要求,检查企业是否能够持续保持发证时的状态。
4.进行实地抽查的,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五、审查结论与处置
1.根据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查的情况,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分为三种。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全部符合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合格。二是在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查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质检总局2009年119号公告要求有不符合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发出行政建议书或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合格。三是在责令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不合格。
2.不按规定提交企业年度报告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理;获证企业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进行处理;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不合格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进行处理。
六、相关要求
1.加强领导。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审查完成率达到100%。年度报告具体审查人员应熟悉食品生产许可制度。
2.确保质量。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管理,确保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不因机构改革出现监管工作断档、空白问题,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有效性。
3.统筹兼顾。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可以和食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近期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结合开展。
七、完成时间及材料上报
1.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于6月30日前完成获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报告的受理、材料审查及实地抽查工作。对材料审查、实地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于8月5日前进行复查。
2.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如实填写《获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报告情况汇总表》(附件2)、《未年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汇总表》(附件3),于8月10日前以EXCEL表格形式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 系 人:赵勇
联系电话:66603671(传真)
电子邮箱:spsc@jnfda.gov.cn
附件:1.获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
2.获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报告情况汇总表
3.未年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汇总表(注:原网站附件无法下载)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