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4〕34号)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4〕3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30 13:43:46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5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和发布药品信息的监管,严厉打击互联网保健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的虚假违法广告,净化网络广告市场,按照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机制的统一安排,省局决定:从今年4月10日至8月底在全省开展整治互联网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广告专项行动。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办文〔2014〕34号
发布日期 2014-04-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eslb/15519.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和发布药品信息的监管,严厉打击互联网保健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的虚假违法广告,净化网络广告市场,按照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机制的统一安排,省局决定:从今年4月10日至8月底在全省开展整治互联网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广告专项行动。现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期间要集中清理检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的网络广告及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互联网站,特别是大型门户类、搜索引擎类、视频类、电子商务类、药品(含二、三类医疗器械,下同)信息服务等各类网站及药品企业自设网站,发布含有下列虚假违法内容的广告及信息进行重点整治:

  (一)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

  (二)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三)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五)非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

  (六)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或者伪造、假冒他人名义开办食品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或销售假劣食品药品的;

  (七)未取得电信管理部门备案、许可的网站发布广告的;

  (八)其他领域广告及信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整治工作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至8月底,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部署阶段(从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之日至4月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各类网站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落实整治任务;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营造舆论声势。

  (二)督促整改阶段(5月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向网站开办者、网络广告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网站自查主体资格,清理发布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为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代理服务。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有关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发布药品广告或服务信息,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等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对发布违法违规药品广告和虚假信息的网站,要及时报请省局严格按《湖北省互联网药品交易及信息服务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记分处理并公示曝光,对情节严重的网站,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吊销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四)督查评估阶段(8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省局将适时对部分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针对本地各类网站情况,研究制定整治措施。各市州局一是要集中清理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网站,宣传、督促企业凭《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开设网站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和信息。对未取得资格证的网站要书面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企业限期补办;二是要督促已取得资格证的互联网网站严格实施药品信息发布审查员向省局备案制度;三是各地要明确专人,依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有关规定,每月对辖区内所有取得资格证的涉药涉械网站发布的广告和信息实行全覆盖监测,并向省局药化流通处报告监测情况;四是要积极受理处理消费者和用户投诉举报,对省局、相关单位移交的涉药广告投诉举报件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五是要加强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及非法销售产品的行为,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应当采取暂停该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等措施。

  (二)加大整治合力。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强化联合监管、联动执法,对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案件及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并跟踪处理结果;对擅自从事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且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站,经书面认定后提请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发现利用网络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一律将涉案线索和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并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注重协同推进。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研究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既要集中整治当前网上药品虚假广告及信息突出问题,又要完善长远的治本措施,及时修改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治理长效机制。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强指导协调,督导本系统深入治理互联网药品广告违法违规问题,落实网站开办者责任,强化网站守法意识,构建预防机制,确保监管到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2014年9月10日前将本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上报省局和当地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