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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再生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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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30 01:36:24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656
核心提示:为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推进本市再生水生产与合理使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再生水价格。
发布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14]885号
发布日期 2014-04-28 生效日期 2014-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t1351852.htm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推进本市再生水生产与合理使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再生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再生水价格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每立方米价格不超过3.5元,鼓励社会单位广泛使用再生水。

  二、水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再生水监管。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再生水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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