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杭政函〔2014〕3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杭政函〔2014〕3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3 13:33:58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82
核心提示: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第十二届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长、副市长分工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14〕33号
发布日期 2014-02-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ngzhou.gov.cn/main/wjgg/zxwj/zxwj/T474573.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第十二届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长、副市长分工如下:
 
  张鸿铭    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城市规划、机构编制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财政局。
 
  杨戌标    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构编制等方面工作。负责台湾事务、公安、监察、司法、税务、统计、外事、金融、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法制、物价、应急处理、人民武装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市台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外办(港澳办)、市机关事务局、市金融办、市政府研究室、市国资委、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发展规划研究院,杭州银行、杭州工商信托公司、杭州联合银行、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国税局、市国安局、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市工商联、市各民主党派,杭州警备区,驻杭各金融机构。
 
  张建庭    负责旅游、民族宗教、工商、园林文物、城市绿化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度假区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旅委、市民族宗教局、市工商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市西博办,市商旅集团。
 
  联系市烟草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
 
  戚哮虎    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气象、供销、民政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农办、市民政局、市农业局(水产局)、市林水局、市老龄工办、市供销社、市农科院。
 
  联系市气象局、市残联。
 
  徐文光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及邮政、电力、电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经信委、市科委(知识产权局、地震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安委办),杭实集团,授权经营的工业企业。
 
  联系市邮政管理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杭州石油公司,市总工会、市科协。
 
  谢双成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贸、外经、外贸、外资、侨务、开发区及经济合作等方面工作。协助常务副市长负责行政审批服务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力社保局、市贸易局(市粮食局)、市外经贸局、市侨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杭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工业新区管委会)、市经合办。
 
  联系市侨联、市贸促会,驻杭口岸机构。
 
  陈红英    负责教育、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卫生、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广播电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体育局(体育总会)、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爱卫办、市社科院。
 
  联系杭州文广集团,杭师大、杭州科职院(杭州电大)、浙大城市学院、杭职院,市文联、市社科联、市红十字会。
 
  项永丹    协助负责城市规划方面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城管行政执法、市政市容、人防、公安交警、消防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住保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民防局)、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指挥部),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市地铁集团。
 
  市政府成立的各议事协调机构,根据本通知明确的分工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4日
 地区: 浙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