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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标识发放登记表的通知(内动卫监[20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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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3 10:34:19  来源:内蒙古农牧业厅  浏览次数:969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区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动物标识使用管理记录工作,按照《关于做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内牧医函[2013]68号)要求,自治区所设计了《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标识发放登记表》(放在“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网”下载中心),此表将在2014年5月1日起统一使用。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内动卫监[2014]17号
发布日期 2014-04-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372593.shtml
各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我区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动物标识使用管理记录工作,按照《关于做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内牧医函[2013]68号)要求,自治区所设计了《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标识发放登记表》(放在“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网”下载中心),此表将在2014年5月1日起统一使用。请各盟市及时通知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按要求规范使用,并将各地在使用过程中的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附:1、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标识发放登记表(旗县监督所用表)
 
  2、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标识发放登记表(乡镇分所用表)   附表下载.zip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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