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13〕9号文件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依法行政,加快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部门职责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核心,通过清理部门职责和权力事项,制定和公布权力清单,加快简政放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改进履职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构建职责定位清晰合理、履职程序便捷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打造群众满意的“有限、有为、有效”的现代政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简效能、方便办事原则,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要求,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行政责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
(二)坚持权力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行使行政权力;
(三)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在依法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坚持简政放权原则,加大向下级政府、市场和社会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全方位、全过程公开机构职责和履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
根据中央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通过理顺职责关系、厘清行政权力、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建立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做到“清单以外无权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杭州创新发展动力,实现杭州高起点上的新发展。
四、实施范围
(一)清理范围。
1.市政府工作部门(含特设机构)以及部门管理机构、挂靠机构、派出机构。
2.党委工作机构中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单位)。
3.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以本单位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清理职责的事业单位。
(二)清理内容。
部门职责和行政权力。部门职责是指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赋予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部门行政权力原则上按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十类事项划分。
五、主要任务
(一)清权简权。
1.清理部门权力事项。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以“权力阳光”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成的权力事项为基础,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十类行政权力事项划分类别,对本部门现有职责和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的要求,提出保留、取消、转移、下放、整合、严格管理、加强等调整意见。
(1)权力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以外的各类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需要保留的应按规定予以确认,并设定过渡期,过渡期满仍缺乏合法依据的,予以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后予以取消。
(2)权力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的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3)权力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区县(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备案、年检等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部门行使外,按照方便办事、提高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原则上下放区、县(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管理。
(4)权力整合。确需保留的权力,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或需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的,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原则上予以整合。
(5)权力严管。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以及日常管理中很少行使的行政权力,应当建立特别管理措施,予以严格管理。
(6)权力加强。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重点加强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强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权力。
2.清理部门职责交叉、关系不顺事项。主要包括:部门间是否存在职责交叉、关系不顺问题;履职中是否存在“越位”、“缺位”和权责脱节问题;履职方式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存在政事不分和擅自将行政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的问题。同时,按照清理原则,对职责交叉、关系不顺的事项以及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事项,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及责任分工。
3.开展部门履职分析。各部门在对本部门职责和权力事项进行清理、自查的基础上,围绕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和优化机构编制配置等要求,分析本部门履职情况,梳理采取的新举措,做好清理填报工作,确保依据充分、数据详实、事实清楚、意见可行。
(完成时间:根据《关于做好部门职责和权力事项清理填报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第一批单位清理填报后,第二批单位于4月15日前完成填报;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单位: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市财政局、市政府研究室)
(二)审权确权。
1.审核权力清单。对部门提出的权力清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市财政局、市政府研究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按照“三报三回”的程序严格进行审核,经统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提出建议并形成权力清单审核稿。
2.审定权力清单。按规定程序将权力清单审核稿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并按省政府统一要求,适时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3.理顺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问题。对部门提出的职责交叉、关系不顺等问题,由市编委办研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报市编委审定。
[完成时间:2014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市财政局、市政府研究室,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三)固权制权。
1.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各部门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对每项行政权力均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权力运行流程图原则上采取分类编制,同类行政权力的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编制通用流程图;同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有关键性差异的,单独编制流程图。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程序的,按法定程序编制流程图;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便民原则编制流程图。
2.编制牵头事项分工明细表。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事项,应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分工,落实责任。由牵头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牵头事项分工明细表。
3.建立权力清单调整机制。建立部门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执法依据和机构职责调整等形势任务的变化,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对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进行修改完善后公布,确保权力清单制度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4.权力清单纳网入库。各部门要按照阳光行政的要求和省、市工作部署,做好权力清单与省网上政务大厅的对接,公开权力的授予依据、名称编号、办事流程、责任单位、监督电话等权力清单要素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完成时间:2014年8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市财政局、市政府研究室)
(四)深化权力清单运用。
1.将权力清单制度与政府职能转变重点目标相结合。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的要求,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快实现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同时,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所管辖领域(行业)现状以及日常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确定1—2个本部门职能转变重点课题,提出3—5年内职能转变总体方向、重点目标和对策措施。
2.将权力清单制度与机构改革工作相结合。要把权力清单的运用与机构改革部门“三定”修订工作相结合,及时调整完善部门职责配置,推进机构内部优化整合。按照职权法定等原则,完善部门职责争议协调机制,减少行政职责运行“体外循环”。完善机构编制绩效评估制度,优化编制资源配置,实现机构和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
3.将权力清单制度与加强政府绩效管理相结合。通过权力清单“公开晒权”举措,深入推进网上办事和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着力打造“网上政府”,提高政府履职效率。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完善部门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审管办、市考评办、市直相关部门)
六、任务分工
(一)市直相关部门。
市直相关部门是清理职责和制定权力清单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职责和权力事项的清理工作,提出职责清理和初步权力清单,并按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二)市编委办。
1.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负责部门职责清理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统筹协调,做好任务分解、沟通联络、统计分析和情况汇总等工作。
2.汇总各部门报送的材料,按照任务分工分解给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审核。
3.指导部门开展职责清理工作,并负责对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事项进行协调。
4.组织对部门提出的初步权力清单进行会审。
5.根据公布的权力清单,结合市政府机构改革,修订完善市级相关部门的“三定”方案。
(三)市政府办公厅。
1.参与对部门提出的初步权力清单的会审。
2.按照全省网上政务大厅建设要求,做好部门权力清单和权力流程纳网运行工作,进一步打造“网上政府”。
(四)市监察局。
1.对各部门职责清理和权力清单推行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根据公布的权力清单,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开展电子监察。
3.围绕部门履职情况,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问责。
4.参与对部门提出的初步权力清单的会审。
(五)市法制办。
1.按照职权法定要求,加强对职权设立依据的合法性审查。
2.对部门提出的初步权力清单中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事项进行初审。
3.对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审核。
4.参与对部门提出的初步权力清单的会审。
(六)市审管办。
1.负责对部门提出的初步权力清单中有关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行政权力等事项进行初审。
2.参与对部门提出的初步权力清单的会审。
3.根据公布的权力清单,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业务系统的应用。
4.根据公布的权力清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七)市财政局。
1.负责对部门提出的初步权力清单中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监管、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进行初审。
2.参与对部门提出的初步权力清单的会审。
(八)市政府研究室。
参与对部门提出的初步权力清单的会审。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部门职责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也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有序推进,按时高质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开展部门职责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市政府研究室等部门组成的杭州市部门职责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采用定期或不定期会议方式,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并对部门职责清理、推进权力清单各阶段工作相关事项进行会审。
(三)加大放权力度。各部门要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的要求认真梳理现有权力事项,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错报。要自觉树立改革的主体责任意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认真研究提出简政放权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修改法律法规规章或须由国家、省级层面解决的事项,应一并提出,汇总后报省政府研究。
(四)认真审核把关。机构编制、法制、审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尽心履责、密切配合,依托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审核流程,明确审核标准,统一审核口径,提高审核质量。要建立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参与和推动改革的积极性、创造性。要加强与省和区、县(市)的联动,认真研究职责承接和下放的衔接工作,及时沟通交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