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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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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7 14:58:30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72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我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明政文〔2014〕61号
发布日期 2014-03-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sm.gov.cn/rmzfbgs/sms/zfxxgkml/fggzhgfxwj/201404/t20140404_252398.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我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减少监管环节,理顺职责关系,落实地方政府责任,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加快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和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二、主要任务
 
  通过整合涉及食品药品监管的相关职责、机构和工作力量,构建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基层监管的“四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和权责清晰、监管有力、执行顺畅、无缝衔接的运行体制。
 
  (一)改革管理体制
 
  1.县(市、区)机构设置。改革现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将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由各县(市)政府分级管理,为各县(市)政府工作部门;新组建梅列区、三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梅列区、三元区政府工作部门。严格控制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数量,综合设置内设机构,强化业务机构,内设机构中非业务股室数量应少于内设机构总数的40%,不设置单人股室。内设机构设置按以下限额控制:小城市和较大县(永安、尤溪、大田、宁化,下同)控制在5个以内;中等县(沙县、将乐、泰宁、清流、建宁、明溪,下同)控制在4个以内;梅列区、三元区控制在3个以内。管理体制调整后,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的意见,业务上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
 
  2.整合监管职责。将各县(市、区)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等的食品安全监管及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统一划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协调配合机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顺畅高效。
 
  3.人员编制划转。各县(市)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编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145号)确定的人员编制划转要求,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做好本县(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人员连人带编的划转工作。从省里下达三明市本级(含所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中划出32名行政编制,用于核定梅列区、三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其中梅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6名(连人带编从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划转行政编制9名、连人带编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划转行政编制1名、连人带编从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转行政编制6名),三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6名(连人带编从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划转行政编制10名、连人带编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划转行政编制1名、连人带编从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转行政编制5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共同做好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划转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权责的划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职责划转情况和工作需要,从卫生等部门划转1-2名行政编制及人员,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有效履行职责。划转人员人事关系接转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从各县(市、区)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人带编划转到新组建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职级和工资待遇不降低。
 
  4.领导职数的核定。小城市和较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领导职数控制在5名以内(不含基层监督管理所,含纪检组长、食品药品总监),中等县和梅列区、三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领导职数控制在4名以内(不含基层监督管理所,含纪检组长、食品药品总监),超出新核定职数安排的在规定时限内消化到位。
 
  (二)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
 
  1.成立监管执法机构。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设执法队伍,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大队”,加挂“××县(市、区)‘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牌子,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有关食品、药品的申诉举报,协助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机构规格为相当副科级;将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事业编制,和各县(市、区)用于配备食安办工作人员的事业编制划入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大队,用于充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力量,其中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连人带编一并划入,事业编制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在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2.健全基层管理体系。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乡镇布局,按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机构名称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小城市和较大县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一般设置6个以内,中等县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一般设置4个以内,梅列区、三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分别设置3个以内。每个派出机构核定3-5名行政编制,配置必要的技术装备。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由行政村、社区工作人员或现有相关协管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各县(市、区)要统筹解决协管员工作补贴和工作经费,保证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网络有效运行。
 
  3.整合检验检测机构。整合现有分散在各部门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编制、人员、装备,通过强化食品常规性检验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申报,充分发挥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的使用效益。积极探索优化公共事业资源配置,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在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过程中,可采取暂维持原机构类别、级别、运作方式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等过渡性改革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
 
  (三)加强监管技术力量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需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电子监管、风险监测、检验检测、产品追溯和投诉举报等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手段的作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从2014年起,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正常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
 
  (一)县(市、区)政府要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同时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支持措施,落实好人员待遇和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加大监管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强化源头治理。各地要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固定门店或生产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明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查处协调配合机制。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县(市、区)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监管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管,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消费流通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强化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衔接、配合、联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各方面对体制改革的期待
 
  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实施工作
 
  步伐,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一)加强领导,有序推进。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县(市、区)要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周密制定改革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应于3 月底前完成,其中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的设置意见,经市委编办审核汇总并报省委编办备案后实施。
 
  (二)严肃纪律,加强督查。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过程中严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在新机构组建前,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相关单位要按既定部署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和平稳过渡。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市直有关部门要支持各县(市、区)政府的工作,不干预各地的改革措施。监察部门要会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借改革之机随意进人、突击提拔干部、划转资产、弄虚作假和侵蚀公有财产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要贯彻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间断,资产不流失。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环境。市委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并适时开展改革评估工作。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1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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