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庆市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庆食药管发〔2013〕57号)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庆市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庆食药管发〔2013〕5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6 10:39:17  来源:大庆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0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全面落实《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省局《关于全面启动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扎实开展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现发布大庆市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庆食药管发〔2013〕57号
发布日期 2013-07-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daqing.gov.cn/zfgw/szbmgw/408511.shtml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全面落实《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省局《关于全面启动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扎实开展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现将大庆市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制度指引》、《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流程指引》、《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操作文书指引》请登录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专区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指引栏查阅下载(网址:http://www.dq.hljda.gov.cn/news.aspx?id=1328)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16日
 
  大庆市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根据《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省局《关于全面启动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
 
  (五)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市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制度指引、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流程指引和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操作文书指引,分别建立本辖区的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文书,严格按照审批制度、流程和操作文书规范开展许可工作。
 
  第七条 校外托餐机构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事项按照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会议纪要〔2013〕1号执行,并将会议纪要复印件附卷装订。
 
  第八条 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应当建立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基本目录: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及仓储管理制度
 
  3.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4.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5.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7.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8.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9.食品留样制度
 
  10.投诉管理制度
 
  第九条 校外托餐机构的许可信息纳入餐饮服务许可月报表制度,每月定期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许可科(股)室汇总上报。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原《大庆市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实施细则》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