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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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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4 03:29:29  来源: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153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6年)》(粤府〔2013〕98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下发的《食品安全风险能力(设备配置)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13〕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发布文号 粤卫办〔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04-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dwst.gov.cn/a/zcwj/2014041111580.html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6年)〉的通知》(粤府〔2013〕98号)精神,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4月3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6年)》(粤府〔2013〕98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下发的《食品安全风险能力(设备配置)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13〕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6年,建立与广东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健全覆盖全省各市、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乡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实现监测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显著提升。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分层次、多渠道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明显提高风险评估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科学规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的发展。对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进行总体部署,加强不同区域、层级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建设,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技术资源。
 
  (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
 
  按照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责任,加大对监测评估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制定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计划,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计划、按步骤推进实施。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强化政府职责。发挥教育、科研机构的技术优势,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水平,积极调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公众的积极性,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和风险交流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1.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以省、市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建设重点,整合各部门监测资源,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全面覆盖的监测网络。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负责对全省监测技术进行指导、培训和质量控制。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履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广东中心”的职责,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工作;省职业病防治院建立相应项目的国家参比实验室。各市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1个市级监测实验室,开展常规理化检验以及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确定部分市级监测实验室作为区域重点监测实验室和省级参比实验室,开展本区域专项理化监测工作。每县(市、区)建立1个以上县级监测机构,负责开展采样以及常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
 
  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及省的计划,逐步逐年扩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增加常规及专项监测食品品种,适时增加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致病性微生物和寄生虫、放射性物质等项目的监测。
 
  2.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依托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网络以及哨点医院,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并延伸到乡镇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开展食源性疾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工作,以及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建立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对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能力建设。各级疾控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设置专业工作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医疗机构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监测工作正常运行。
 
  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点。确定市、县并覆盖到乡镇农村地区的监测采样点,实现样本的可溯源性。确保监测的食品采样覆盖市、县(市、区)并延伸到乡镇、主要食品生产地。
 
  (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和工作程序,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安全隐患,对经核实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通报或向省政府报告。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配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优先项目的评估相关工作,按照食品安全风险所在环节,组织有关单位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三)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
 
  1.加强风险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建设方案》的要求,参照省、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设备配置参考目录及参比实验室、病因学鉴定实验室参考品目,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重点为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配备相关设备,提高风险监测能力,满足风险监测工作基本需要。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承担食品中化学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食品加工过程中有害物质检测和未知添加物鉴定确证;承担对全省监测结果比对和复核、疑难样品检测以及专项监测和应急监测;承担食品及食源性疾病病人标本中病原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食品生产加工过程食源性致病菌监测、耐药和溯源分析及新发病原生物鉴定,构建食源性疾病病原生物溯源数据库和菌毒种库;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及致病因子筛查确证;承担地市级不能开展的监测任务。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承担国家计划和省监测方案的食品中化学和生物性污染物、有毒有害因素、食品添加剂、常用农药残留、常见真菌毒素等的检测;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承担致病因子的快速筛选和鉴定;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人标本中病原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耐药检测和分子分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样品采集和阳性菌(毒)株报送工作。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具备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常见病原微生物的分离培养、鉴定能力。
 
  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要具备食源性疾病病人标本中常见病原微生物的分离培养能力。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组建省、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专家队伍。以省级风险监测技术机构为依托,为全省培养食品安全多专业、多学科、多层次的骨干人才和实际操作人才。组建省级现场采样、监测检验和质量控制专业队伍,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专业能力。各地、各单位配合省级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加强国内外、地区间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宣传等方面的交流、学习与合作。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专家队伍,加强风险交流培训,提高风险交流能力水平。
 
  3.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信息化建设。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信息系统纳入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之中统筹设计和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致病菌等监测数据和食源性疾病数据的汇总、报送、分析及查询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四、进度安排
 
  总结前期省建设重点试点地区珠海市、惠州市、湛江市、顺德区及各地市试点县(市、区)的工作经验,各地级以上市要制(修)定工作方案,因地制宜,整合存量资源,统筹协调,合理布局,资源共享,落实基本工作需要的设施和设备,重点提升监测评估能力,全面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
 
  2016年,全面总结归纳开展建设工作以来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加快建章立制和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巩固取得的建设成果。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是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食品安全监测评估技术能力等建设项目,保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编制。
 
  (二)分步实施,强化督查。各地要按照省实施方案的部署,结合地区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明确步骤、细化措施,确保按照省实施方案的进度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对各地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突出重点,提升能力。各地要紧紧围绕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这一工作重点,落实基本设备配置,提高人才队伍水平。
 
  (四)加强宣传,总结提高。各地要及时收集和整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总结推广。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多种宣传载体,扩大宣传范围,建立食品安全宣传和风险交流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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