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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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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4 11:37:32  来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74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28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全市“瘦肉精”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牡丹江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牡政办发〔2011〕37号
发布日期 2011-08-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mdj.gov.cn/zwgk/zfwj/20111011/161000.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牡丹江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28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全市“瘦肉精”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努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生猪、牛、羊、禽等畜禽及产品。
 
  (二)重点环节:“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环节。
 
  (三)重点范围:人用药销售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经营企业、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户);畜禽育肥集聚地、活畜禽交易市场、活畜禽运输车辆;畜禽屠宰场(点);畜禽产品冷库;畜禽及其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等。
 
  三、整治内容
 
  (一)供应源头的整治。取缔非法经营兽药、饲料店。铲除非法销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窝点,切断“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供应渠道。药监部门要把列入“瘦肉精”目录的药品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督促企业在生产可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前,必须向药监部门报告。市工信委要对可生产“瘦肉精”的企业进行逐一查清,掌握相关情况,并对含有“瘦肉精”的新产品生产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将“瘦肉精”作为兽药和饲料生产加工的重点违禁品,使“瘦肉精”成为“无源之水”,实现“瘦肉精”无销售市场。
 
  责任部门:市药监局、市工信委、市畜牧兽医局。
 
  (二)养殖环节的整治。养殖环节是“瘦肉精”整治的重要环节。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养殖户建立完善养殖档案,规范养殖过程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记录,并签订不使用违禁品承诺书。
 
  责任部门:市畜牧兽医局。
 
  (三)产地及运输环节的整治。出售或者运输畜禽以及畜禽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报检,合格的开具产地检疫证明。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发现含“瘦肉精”的畜禽,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无产地检疫证明不得运输、销售。
 
  责任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
 
  (四)屠宰、加工环节的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审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加工原料肉的监管,一经查实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责任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五)销售、餐饮等流通环节的整治。工商、食品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流通领域和餐饮企业肉食品的监管,强化索证索票制度,确保肉食品来源的卫生安全。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药监局。
 
  (六)进出口环节的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清查出口肉类备案养殖场,加大对出口猪肉、牛肉的“瘦肉精”抽样检验力度,同时,充分利用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加强出口肉类备案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及时记录不良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责任部门:牡丹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整治方法和步骤
 
  从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8月)。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会议、标语、互联网等形式,营造氛围,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及时公布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治工作目标,组织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搞好自查自纠,发现“瘦肉精”后,自行销毁或交畜牧兽医部门处理。
 
  1.摸清相关情况。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在本辖区内对各类养殖场在养殖环节中使用“瘦肉精”行为进行排查。摸清来源,及时向市整治领导小组反馈相关信息。
 
  2.组织抽检。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各部门要根据以往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中发现的线索,制定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
 
  (三)专项整治阶段(2011年10月-2012年3月)。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未进行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后仍存在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要强化对兽药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场(户)、生猪贩运户以及屠宰场的检查,确保整治实效。
 
  1.开展全面检查。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相关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区域整治、专项抽检等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添加“瘦肉精”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加强源头管理。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违法“瘦肉精”的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与个人。清除非法饲料添加剂加工销售的黑窝点,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饲料添加剂供应链,严防流入养殖和加工环节。
 
  3.规范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清理违法使用的非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品种,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对我市所有已经获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饲料、兽药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处。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4月-5月)。市整治领导小组要认真开展督导检查,总结验收,整章建制,建立长效整治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1.建立监管和溯源机制。各部门要针对在养殖环节中违法添加“瘦肉精”的现象,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推进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严把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对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督促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经营单位完善进销货台帐制度,切断非法饲料添加剂和假劣兽药的供应渠道。
 
  3.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添加“瘦肉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对进出口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提高进出口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质量安全水平。
 
  5.加强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养殖业行业协会对行业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各环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按照省市的统一要求,相互支持,积极配合,把集中整治活动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各项主要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责任明确到人,层层抓落实,推动集中整治工作有效开展。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实效。在整治过程中,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保证专项整治取得效果。
 
  (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添加“瘦肉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在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件,让群众了解在养殖环节中添加“瘦肉精”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积极组织对养殖户和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大力传播正确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有关知识,大力提高全社会的畜产品安全意识,提高专项整治的效果。
 
  (五)成立机构,强化组织保证。为保证这次整治活动顺利进行,成立牡丹江市“瘦肉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朱乃振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姜国彦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  员:李  波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杨修成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君起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石  毅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立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郑  连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成彬  市公安局调研员
 
  才清琳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麻惠新  牡丹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瘦肉精”专项整治协调、综合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于2012年2月2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畜牧兽医局(联系人:李春娇,联系电话:0453-6899782,电子邮箱:mdjlichunjiao@163.com)。
 
  附件:“瘦肉精”品种目录
 
  附件
 
  “瘦肉精”品种目录
 
  盐酸克伦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
 
  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
 
  沙丁胺醇(Salbutamol)
 
  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 Sulfate)
 
  盐酸多巴胺(Dopamine Hydrochlride)
 
  西马特罗(Cimaterol)
 
  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 Sulfate)
 
  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A)
 
  班布特罗(Bambuterol)
 
  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 Hydrochloride)
 
  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 Hydrochloride)
 
  马布特罗(Mabuterol)
 
  西布特罗(Cimboterol)
 
  溴布特罗(Brombuterol)
 
  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 Tartrate)
 
  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 Fumatrate)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专项整治 瘦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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