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准确把握畜牧业生产形势,为宏观调控、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做好市场供应提供决策依据,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家统计局明确规定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数据为各省畜牧业法定数据,并作为核算农业增加值的基础数据。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获得准确可靠的畜牧业生产信息,关系到制定畜禽生产发展产业政策的科学性和市场供应、居民生活、社会稳定,特别是关系到生猪调出大县、广大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监测调查工作。
二、科学谋划,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一)明确调查内容和对象。根据国家统计局《主要畜禽抽样调查方案》的规定,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内容为猪、牛、羊、禽存栏、出栏、产品产量及出售价格等情况,生猪调出大县的生猪生产及价格变化等情况。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分为三部分:一是对全省所有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规模养殖户实行全面调查。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未注册单位。规模养殖户是指上年年底猪、牛、羊和家禽等存栏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二是对未达到规模养殖户标准的散养户采取抽样调查方法进行调查,得到调查数据用以推算全省散养户数据。主要畜禽监测散养户抽样调查在25个设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开展。相应调查品种的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养殖户和散养户推算数据之和得到全省相应调查品种数据。三是在望奎、巴彦、绥化市北林区、肇东、讷河、依安、龙江、双城、肇州、佳木斯市郊区、集贤、安达、宝清、兰西、青冈等15个县(市、区)及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宝泉岭2个管理局开展生猪调出大县监测调查。生猪调出大县监测调查在开展对辖区内全部生猪生产经营单位、所有生猪规模养殖户调查的同时,还要开展对以辖区内散养户为抽样总体的抽中村民小组的所有农户生猪养殖情况的调查,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推算出本县(市、区、管理局)生猪养殖有关调查数据。
(二)做好新一轮样本轮换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国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1〕50号)要求,2011年8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主要畜禽监测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各有关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作要求开展样本轮换工作。要加强对主要畜禽监测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支持和配合,切实做好宣传动员、抽样框资料核查等工作,确保样本抽选基础资料全面、准确及抽选样本网点的代表性。调查网点所在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要与统计调查部门通力合作,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帮助选配好辅助调查员,选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协助调查。承担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部门要认真做好网点的落实与启动工作,加强对调查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认真执行调查方案,确保调查工作统一规范,切实保证调查数据质量。有条件的市县可在国家抽选样本基础上,适当增加样本数量,以取得对本地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数据。补充样本须经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核定备案,新增样本调查所需人员、经费等由各地自行解决。
(三)严格执行调查制度要求。承担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方案》和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黑龙江省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夯实基础工作,以现场调查为重点,切实保证源头数据质量,认真组织好本地监测调查工作。要耐心做好对调查对象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调查对象说实话、报实数。调查人员要做到对散养户全部入户调查,对规模户和生产单位实地调查,对全部指标逐一询问和认真核对,对基层调查表要做到账表一致、账实一致。要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完善数据评估论证机制。
三、完善机制,切实提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具有工作涉及面广、调查任务重、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和专业性强等特点,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组织保障工作,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和被调查对象对监测调查工作理解、支持和配合,努力创造良好的调查工作条件。
(二)明确部门职责。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是国家调查任务,在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牵头,各级调查队、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各级畜牧兽医、农业、工商、商务、农垦、森工等部门要对监测调查工作给予支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省农垦总局要支持国家统计局农垦调查队在本系统开展监测调查工作。省森工总局负责本系统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级畜牧兽医、农业、商务等部门要配合承担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部门对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协调性进行评估,根据本部门掌握的情况正确分析和判断畜牧业生产变化趋势和调查数据的准确程度,对数据增减变化原因进行分析。各级畜牧兽医、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每年年底监测调查的规模养殖户和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确定工作。调查、统计、畜牧兽医、商务等部门要建立主要畜禽调查数据资料共享机制。承担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部门要依托监测调查数据资料积极开展主要畜禽生产的分析和预警。各被调查单位(户)要全力配合调查,实事求是回答问题,认真记录调查台账,填写调查表。
(三)强化经费监管。对于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和生猪调出大县监测调查所拨付的专项调查经费,各地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全额用于监测调查,坚决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现象。同时帮助承担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部门做好辅助调查员的选聘、任用、培训和管理工作,确保辅助调查员的调查补助按时足额发放。
(四)维护统计权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全省主要畜禽监测数据作为所调查品种的省级法定数据,国家生猪调出大县生猪监测调查数据作为各有关县(市、区)的法定数据,未经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核定确认,不得对外公布使用。承担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统计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调查、直接调查、直接上报。要切实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监测调查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数据的真实性。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