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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质监质发〔2014〕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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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7 14:25:3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434
核心提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和《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内质监质发〔2014〕158号
发布日期 2014-03-21 生效日期 2014-03-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7-28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gzjj.gov.cn/news/2014/03/26/10331
各盟市质监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和《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流程图.doc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3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科学、严谨、有序,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细则。
 
  2、评审依据
 
  2.1《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
 
  2.2 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3 GB/T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3、评审程序(见评审工作流程图)
 
  3.1 发布通告
 
  每年适当时间,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由盟市质监局组织申报。
 
  3.2 申报
 
  3.2.1.1申报范围。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施工、服务提供的组织均可申报。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积极申报。
 
  3.2.1.2已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有效期满后,自愿申报。经评审确认,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持续改进,管理水平逐年提高,报请政府再次授奖,但不占当年评审名额,不颁发奖金。
 
  3.2.2申报条件
 
  3.2.2.1依法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满5年以上,及时足额纳税。
 
  3.2.2.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2.2.3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3.2.2.4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3.2.2.5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行业前列。
 
  3.2.2.6积极实施名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2.2.7实施卓越绩效管理1年以上。
 
  3.2.3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3.2.3.1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申报书(从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下载)。
 
  3.2.3.2证实性材料。
 
  a.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红章)。
 
  b.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体系等认证证书复印件。
 
  c.三废治理达标证件(由相关权威部门出具)。
 
  d.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注明应纳税金额、实际纳税金额)。
 
  e.近3年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有关质量奖励的证明。
 
  f.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和车间一级。
 
  3.2.3.3自我评价报告。对照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说明实施卓越绩效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控制在6万字左右。
 
  3.2.3.4申报书、证实性材料、自我评价报告均须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4份连同电子邮件一并报当地质监局。
 
  3.2.4组织推荐。
 
  3.2.4.1各盟市质监局按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报自治区评审办。
 
  3.2.4.2申报期截止后,评审办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3.3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评审办组织实施。
 
  3.3.1审查内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3.3.2确定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企业名单。
 
  3.3.3向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企业反馈有关情况。
 
  3.4材料评审
 
  3.4.1评审办组织评审员,根据所参评企业的行业特点,组织若干个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4.2材料评审采用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3.4.2.1独立评审:由评审组组长指定评审员对企业申报材料按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独立评审打分,并记录有关情况。
 
  3.4.2.2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复核确认,并形成材料评审意见。
 
  3.4.2.3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按分数从高到低分别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产品类、工程类、服务类的企业名单。
 
  3.4.2.4材料评审完成后,将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对社会公布。
 
  3.5现场评审
 
  3.5.1组建评审组。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情况,评审办组建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
 
  3.5.2现场评审程序
 
  3.5.2.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由各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组的现场评审计划并报评审办。评审办与受评企业进行沟通、确认后实施。
 
  3.5.2.2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召集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5.2.3现场评审应关注的重点:
 
  a.影响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b.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及部署,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实施的结果。
 
  c.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d.主要经济指标、市场地位、社会贡献程度在自治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别中的位置及发展趋势。
 
  e.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调动员工积极性及员工的满意度、稳定性的结果。
 
  f.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特别是在实施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方面的方法和效果。
 
  g.技术水平、基础设施和检测手段。
 
  h.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
 
  i.持续改进的方法和结果。
 
  3.5.2.4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与受评企业的人员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数据。
 
  3.5.2.5实施现场评审:
 
  a.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宣布评审员及受评企业行为规范;受评企业高层领导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
 
  b.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按照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企业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c.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及时沟通现场评审情况,掌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d.与受评企业高层领导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受评企业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企业高层领导的意见。
 
  e.现场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应进行合议,对受评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按标准逐条打分,并形成现场评审结论报告。
 
  f.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综述评审过程;宣读现场评审综合报告;受评企业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受评企业高层领导表态发言。
 
  3.5.3提出评审意见:
 
  3.5.3.1完成现场评审后,由各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讨论研究,提出是否推荐获奖的意见。
 
  3.5.3.2现场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将现场评审综合报告、相关评审记录、推荐意见一同提交评审办。
 
  3.6确定候选授奖组织名单
 
  3.6.1评审办对各评审组提供的现场评审结论意见、相关评审记录、改进建议、现场评审合格企业进行核查,提出候选授奖企业名单。
 
  3.7公示
 
  3.7.1评审办对拟奖励的单位在自治区主要媒体、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3.7.2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7.3评审办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
 
  3.8审定批准
 
  3.8.1经审查无异议的企业,确定为拟授奖企业。
 
  3.8.2评审办将拟授奖企业名单报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主席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公布。
 
  3.9表彰奖励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公布获奖企业后,对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4、附则
 
  4.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质监质发〔2012〕282号文件作废。
 
  4.2本实施细则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质量奖 细则 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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