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促进动物检疫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化程度
各地要以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建立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行风建设相关制度,深入开展行风建设活动。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加强队伍培训工作,加大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认真开展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规范检疫人员行为,做好工作记录,确保动物检疫工作顺利开展。近期我厅将适时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建设年”检查验收工作。
二、规范检疫,依法收取动物检疫费
各地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严格执行自治区发改委和财政厅联合发布的《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规定》(新发改收费〔2011〕3656号)中关于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收费标准,规范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加强流通环节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要加强活畜禽交易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管,加大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免征部分涉及农产品市场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委〔2014〕143号)第一条第五项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等农产品市场免征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的规定,不得以补检等行为代替行政处罚,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易市场的消毒和定期休市工作,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