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分类的通知(桂食药办〔2014〕8号)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分类的通知(桂食药办〔2014〕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7 09:30:3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30
核心提示:结合工作流程实际,经研究,现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分类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另行规定。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办〔2014〕8号
发布日期 2014-01-16 生效日期 2014-01-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08/8000.jhtml
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窗口)、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室,局认证审评中心:
 
  为贯彻《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2号)有关规定,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6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部署应用全区标准化行政审批目录库及新版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的通知》有关要求,方便企业申请办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积极稳妥地做好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能的承接工作,切实做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过渡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结合工作流程实际,经研究,现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分类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另行规定。
 
  附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分类表(   点击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月1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68) 法规动态 (2751)
法规解读 (2653)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