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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工作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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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6 15:04:04  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1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产品研发主体责任,提高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专业水平,从设计源头全面提升我省保健食品产品质量和竞争力,我处组织起草了《广东省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工作指南》。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可在2014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修改意见。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暂无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东
备注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产品研发主体责任,提高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专业水平,从设计源头全面提升我省保健食品产品质量和竞争力,我处组织起草了《广东省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工作指南》。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可在2014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修改意见。
 
  邮箱:zhaoshiwei@gdda.gov.cn
 
  传真:020-37885324
 
  附件:《广东省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工作指南》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监管处
 
  2014年3月21日
 
  附件
 
  广东省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工作指南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保健食品注册申报技术人员行业规范,促进保健食品行业自律,规范保健食品注册行为,提高保健食品注册申报水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是指经广东省申报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法人或组织)授权办理保健食品注册相关事务的本企业全职员工。
 
  第三条 为促进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的沟通交流,加强自我培训提高能力,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采用注册登记管理模式。注册登记由我省具有保健食品技术支持能力的合法社会组织负责。
 
  第四条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二)具有保健食品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1年以上(含1年)从事保健食品注册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保健食品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含3年)从事保健食品注册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特别丰富的保健食品研发注册等工作经验,并经企业特别证明及推荐;
 
  (三)熟悉保健食品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申报的保健食品标准、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及包装标识等相关专业知识;
 
  (四)具备能够指导或监督企业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企业遴选本企业正式员若干名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进行注册登记,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发予《广东省保健食品注册申报员证》。变更有关注册登记项目的,应办理变更《广东省保健食品注册申报员证》。
 
  第六条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企业保健食品注册研发工作;
 
  (二)完成本企业保健食品注册申报工作;
 
  (三)负责保健食品注册审评过程中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协调工作;
 
  (四)参与保健食品注册研制、试制现场核查的陪同工作;
 
  (五)指导注册后新品种的生产工作;
 
  (六)负责其它与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
 
  第七条 保健食品企业应自觉按照本指南,建立本企业的注册申报人员管理制度。
 
  企业应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企业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障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参加有关保健食品注册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的培训及知识更新学习。
 
  第八条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应本着职业责任,不断更新有关保健食品法规及技术的知识和经验,并有记录,作为注册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或企业在执行本指南有疑问或其它问题,负责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应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条 负责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建立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库,并采取措施鼓励促进企业和注册申报人员主动完成培训及注册登记,如必要时,可为注册申报人员提供推荐函等资质信息。
 
  第十一条 《广东省保健食品注册申报员证》是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办理本企业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事项和参加合法机构组织的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继续教育的凭证,不得转借和涂改。
 
  第十二条 如因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未执行本指南,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负责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注销其《广东省保健食品注册申报员证》: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报送虚假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
 
  所申报品种由国家局、广东省局发布查处公告的;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人员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
 
  第十三条 本指南解释权由发布者负责解释。
 地区: 广东 
 标签: 工作指南 产品质量 保健食品注册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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